男女没有金钱交易算嫖娼?(嫖娼和约炮有什么区别,哪种情况更严重一些)
男女没有金钱交易算嫖娼?
1.如果那件事情是女方主动发起、提出并实施的,同时,事情结束以后,女方还付给了男方相应的金钱,完成了整个交易过程。那这种情况下,女性的行为当然是P娼行为,同样会受到行政处罚。
2.按我认为这个女人的行为不属于嫖娼,因为从标题上所表达的这个男人并不是专业靠性交易来攒钱,而这个女人也不是纯粹的性交易,请注意出钱和男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也就是说在发生性之前并没有定价也没有先讲价后干事,而是做完之后究竟过了多少时间或多小天这个女人才给钱,所以不存在性交易,比如两个情侣做完之后隔了几天男人给钱女方难道你认为这个钱是嫖娼的钱吗?现在很多不论是情侣还是情人(外遇)严格来讲都是由于同她做了这些事才给钱她养她的,难道你都可以定他嫖娼罪吗?话又再说回来,这个女人的行为其实就是养二老的行为,也就是说(是她的男宠)
3.一直以来,由于社会上男女的地位不同,很多误以为嫖娼是男人的专利,其实不然,只要是通过给付金钱、财物甚至其它利益等手段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都是嫖娼行为。女人为了与男人发生性行为,而付钱给男人照样算嫖娼,应该受到处罚。
4.这种案例相对较少,但不等于没有,法律介定上只是对男人适用,而没有真对女性量刑标准,理论上讲这种行为已经事实等同嫖娼。为什么如此下结论呢?因为已经具备嫖娼几点要素,一是双方巳经对性交易前的要素谈好价格并具备嫖娼前所有先决条件。二是已经完成整个性交易过程,事前价格商定,之后完成性交易,具备所有嫖娼两大要素。区别只是男女主因与次因角色的互换,也就是说嫖娼主角由男人转变为女人,女人岀钱做为主导者,男方收钱做为服从者满足女方需求,而不是以男性岀钱为主导地位,所以说整个过程中的区别只是一种角色互换。从整体而言,这种性交易全过程完全具备女人嫖娼违法行为,而角色的互换不能改变其违法犯罪事实,所以应该以嫖娼违法犯罪处罚和定性。
嫖娼和约炮有什么区别,哪种情况更严重一些
1.实践中,女性也有七情六欲,同样会主动发起约炮,但为了情面,还是要求男方支付一定费用给给她消费,哪怕是给她1元钱……如果1元钱都不愿意给,那女的太没面子了。而这消费或1元钱,算不算嫖资?
2.比如,某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对男女,饥渴难忍,在单位的会议室拍拍,而且会议室也不锁上,结果被同事撞见,吓了同事一大跳,于是同事把此事放上网上,让所有安慰。这是约炮,甚至不用约而直接开炮,什么法都不违反,只是违反一点点道德。就如你在会议室吐口水一样,甚至比吐口水违反的道德还低档,因为他们没危害到他人健康。
3.而又比如,李某相貌极好,身份地位也不错,是不少女性心中的偶像,甚至不少女性梦想倒贴钱也愿意与他合欢——当然,他出于身份地位收入,绝对不会亏待女方,这是另一码事——按理,这合欢,不算嫖娼,特别是,这事是在女方在群中炫耀被闺蜜举报而然后警方在李的住所内再次抓住现行的。甚至或许都是熟人,不是第一次,怎么能算呢?但……你懂的。
4.卖淫嫖娼在我国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下情况属于情节较轻已经谈好价格或者给付金钱,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初次卖淫嫖娼,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或具有其他原因的。也就说谈好了价格或者支付了嫖资即使没有发生性交易,依然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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