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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推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商务、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各家电销售企业: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推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济政办函〔2020〕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释放家电消费潜力、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按照“流程简单、方便快捷、经济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自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2月1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促销活动。

一、以旧换新产品范围

1.旧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交售的旧家电不要求可以正常工作,但应保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电视机:机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3)冰箱(含冰柜):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

(5)电脑:显示器、主机(主板、CPU、内存条等)等主要部件齐全。

2.新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烟机、炉灶、热水器、净水机。

参加以旧换新促销活动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节能型、智能型家电产品优先纳入。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济南市常住居民(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为以旧换新型号)时可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

(二)补贴标准

电视机3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300元/台,空调(挂机)200元/台,空调(柜机)400元/台,烟机200元/台济南冰箱回收,炉灶200元/台,热水器200元/台,净水机200元/台。消费者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三、销售企业标准

(一)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等均可申请参加家电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销售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良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为济南市境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已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库,且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2.具有覆盖城乡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销售网点;

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区县(功能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逆向物流等服务能力;

4.参加以旧换新促销活动的新家电产品型号数量不得低于在售产品型号数量的1/2;

5.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6.近一年内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申请参加家电以旧换新促销活动的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保证家电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收回的废旧家电全部交售给具备资质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弄虚作假济南冰箱回收,不擅自将旧家电流向二手交易市场,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签署的《济南市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申请表》(附件);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在售产品品牌型号、拟参加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新家电产品品牌型号明细表;

4.所属销售网点明细表。

(三)市商务局牵头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联系方式、销售网点及参加家电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新家电产品品牌型号。

四、操作流程

1.购买人向销售企业提供旧家电信息,符合以旧换新条件的,注明参加家电以旧换新促销活动。

2.销售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并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的所有信息,包括新、旧家电的类别、品牌、型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或居住证)号码以及旧家电照片等做好记录,并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

3.销售企业将回收的旧家电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服务平台后,全部交售给有资质的拆解处理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要求拆解处理企业在旧家电清单盖章确认。

4.销售企业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销售的以旧换新家电资料、增值税发票和经拆解处理企业确认的旧家电清单进行整理,报送至市商务局。

5.市商务局牵头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补贴资金兑付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家电以旧换新服务平台、新家电销售发票、拆解处理企业盖章确认的旧家电清单三者标注数量一致,视为符合申请条件,予以审核通过;如三者标注数量不一致,则按照“就低原则”,将最低数量作为补贴基数进行补贴。

6.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将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

五、监督管理

(一)参与家电以旧换新促销活动的销售企业(含销售网点,下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任何骗取财政补贴或违反承诺协议的行为,将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取消资格、列入失信记录以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二)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暂停直至取消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资格。

1.不履行承诺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

2.不按要求及时填报家电以旧换新服务平台的;

3.卖出新家电但未回收旧家电,骗取财政补贴行为的;

4.不按规定将废旧家电全部交售给具备资质的拆解处理企业,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擅自拆解处理废旧家电核心部件,或将废旧家电流入二手市场的;

6.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

7.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种类、规格等)。

附件:济南市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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