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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放贷公司讨债上门诈,贷款平台上门讨债合法吗

为赚几万元好处费,一男子上演了一出“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的荒诞剧。近日,济宁市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之一的齐某某在他人唆使下贷款买车后再抵押出去,致车辆下落不明,且拒还贷款,被讨债上门后无奈报警,最终与同案其他两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件详情

2018年8月,付某在朋友圈看到“黑白户贷款,人人2-3万,不上征信”的广告,于是他便联系到发布消息的胡某某。电话里,胡某某告知付某:“到时候是以你个人名义‘做车’,办理贷款,这个贷款不用还,也不会上个人征信系统,贷款公司也不会上门催收,之后我“回购”这辆车,一辆车给你一万元钱的好处费,如果介绍其他‘做车’的客户,还可以从每辆车中领取一千元的好处费……”

因为付某没有驾照,加之征信不过关,因此他申请的车贷没能批下来,付某便找到他的同学齐某某要求其帮忙“做车”,并允诺齐某某如果做成一辆车就给一万五千元的好处费,并且贷款不还也不会被计入征信。

齐某某听到有如此高的好处费,而且贷款不还也不计入征信,出于对付某的信任,齐某某便答应了下来。

到案后,齐某某积极配合警方侦查,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主动约付某出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他表示自己也是这起案件的“受害者”,在整个“做车”过程中,他想要的不过是那几万元的好处费,而他贪图的高额利益,却将他推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经过网上追逃,2019年12月6日,同案犯胡某某被抓获归案。三人在犯罪事实面前,均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损失。

今年9月,经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齐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不要相信“贷款不还,不上征信”的虚假宣传,合法的借贷关系均受法律保护。对于逾期不还贷款这一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取的。检察官提醒大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债不还不仅违背道德,严重者更会触犯法律红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面对各种高额好处费的陷阱,大家要时刻保持警惕之心,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高额诱惑是陷阱” 。

来源丨济宁高新检察

文字丨韩玉昌、崔丹丹

统筹丨王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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