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及注意事项!
强制交通保险的全称是“强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在责任范围内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交通强制保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保险费实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但不同车型的强制交通保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车内座位数”。
根据《交通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购买交通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规定投保,并处应缴保费2倍的罚款。
发展历程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设立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被“交通强制险”取代,该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2006年6月30日,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6月27日,该规定将从7月1日起实施。
2007年7月1日,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善,交强险终于普遍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third-party )仍普遍实施期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与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新实施的“交通强制保险”保险费率高于“第三者”机动车当事人责任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确定其责任。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交通强制保险条例》和交通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对维护道路交通行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道路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可以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2012年3月30日,:::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可以从事强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业务。 "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条例修订内容和全文,新版《机动车交通意外责任保险条例》仅修改一处,可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在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旧版规定中,只允许“中资保险公司”从事交通强制保险业务。去掉“中资”二字,即中国正式开放强制交通保险市场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中国保险业已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2012年12月17日: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拖车不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拖拉机应当投保。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拖车方和挂车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决定于 2013 年 3 月 1 日生效。
责任限制
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基本安全需求。
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
三、参照我国其他行业和部分地区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
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责任的限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道路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的机动车赔偿限额
身故及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
医疗费用限额:16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
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责任的限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道路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的机动车赔偿限额
身故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指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每起保险事故的所有受害人的死亡和伤残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身故及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害人亲属因丧事而发生的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家属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每起保险事故的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餐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美容费、营养费等。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交强险条款2018机动车交强险条款2018,保险人对每起保险事故的全部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费率计划
节目详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本费率表及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本费率表》详见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本费率表》的结构和费率等级在全国统一(牵引车和低速货车除外)。现将表中需说明的项目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类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类型和使用性质分为8种,包括家庭自用车、非公务客车、公务客车、非公务载货车、商务卡车、特种车辆、摩托车和拖拉机。
1、家庭自用车:指家庭或个人所有,用于非商业用途的乘用车。
2、非经营性公交车: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从事公务或在生产中不直接或间接收取运费、租金的公交车及经营活动,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因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租用且租期为1年以上的。
非营运巴士分为:党政机关巴士、事业群巴士、企业巴士。
客车、警车、普通监狱车、普通救护车、殡仪车,用于邮政业务的邮政公司,以及用于快递业务的快递公司,按驾照上载明的核定人数,执行相应企业非经营性乘用车的费率。
3、公务车:指用于客运或出租,直接或间接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公交车。
商务客车分为:城市客车、高速客车、出租和出租客车。
根据驾照上载明的核定乘车人数,旅游乘用车适用相应的高速公路客车费率。
4、自用货车: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的货车(含客货车辆) ,并且不直接或间接收取运费或租金。两用车)。卡车是指机动车辆、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以及配备起重机械但主要承载货物的起重车辆。
用于驾驶长途汽车的货车、邮政公司从事邮政业务、快递公司从事快递业务的,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重质量适用相应的非营运货车费率。
5、商务卡车: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直接或间接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卡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6、特种车辆:指用于装载油、气、液体等的专用槽车;各种搅拌、挖掘、推土、路面压实等专用机动车辆,或适用于制冷或加热设备的厢式车辆;运钞、医疗、电视广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辆;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本体(集装箱)的集装箱牵引车。
特种车辆按用途分为4类,不同类型车辆的收费标准不同:
特种车辆1:油轮、油轮、液罐车;
专用车2:专用净水器、除专用车1外的罐车,用于清扫、清扫、起重、装卸(自卸车除外)、起重、搅拌、挖掘、推土、制冷、热力保存和其他特殊车辆;
特种车辆3:用于监控、消防、运钞、医疗、电视广播等专业工作的配备固定专用设备的各种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四:集装箱拖拉机。
7、摩托车:指以燃料或电池为动力的各种二、三轮摩托车。
摩托车分为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及以上、侧三轮。普通三轮摩托车按排量分类征收相应费率。
8、拖拉机按用途分为两用拖拉机和运输拖拉机。两用拖拉机是指主要用于野外作业,可通过挂车铰接运输的拖拉机。两用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及以上两种。运输牵引车是指货箱与底盘为一体,无需牵引拖车即可运输的牵引车。运输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低速货车,14.7KW以上运输牵引车执行费率。
9、挂车:指由于其设计和技术特点,需要由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机动车辆。拖车按实际使用性质和相应吨位卡车的30%计算。装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辆I的30%计算。
10、补充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本费率表》中各车型的座位和吨位分类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进行解释(除非另有说明)表中说明)。各车型座位按驾驶证上载明的核定人数计算;吨位按驾照上注明的核定载重量计算。
(二)基本保费计算
1、一年基本保费的计算
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保险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本费率表》中的相应数额确定。
2、短期基本保险费的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投保期限不足1年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算保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超过一个月。具体为: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本费率表》中的相应金额确定基本保险费,再根据保险期限选择相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乘以二是获得短期基础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本费率浮动系数和浮动比例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利率暂行办法》(保健发[ 2007]第52号)。
如何计算保险费
交强险终保费=交强险基本保费×(1+道路交通事故浮动费率)
保险合同解除保费的计算方法
保险合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终止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并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
1、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将全额退还保险费;
2、如果被保险人已缴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经开始,则未到期责任的保险费将退还:
保费返还=保费×(1-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6.28
一般
第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由本条款和投保申请表、保险单、批准书和专项协议组成。所有与强制交通保险合同有关的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通强制保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记录挂钩的浮动机制。
在签订强制交通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
定义
第四条交通强制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
被保险人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保险人签订了强制交通保险合同,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人。
第五条 交通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人。 .
第六条交通强制保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本方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起保险事故的全部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额。被保险的机动车辆。无责任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通强制保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生命体征不稳定,如果生命体征不稳定,如不采取治疗措施,会造成生命危险。或造成伤残、器官功能障碍,或使受害人明显延长病程,并采取必要措施处理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澳大利亚和台湾地区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强制交通保险合同,在以下赔偿限额内赔偿每起事故: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时,死亡、伤残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无责任是100元。
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不负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害人亲属为丧葬事项发生的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家属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医疗费、医疗费、住院费、住院餐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按照医疗费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赔偿限制。
前进和恢复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规定(一)至(四))之一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应当经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保险人对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限额内垫付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预付并赔偿其他损失和费用。
(一)司机没有驾驶资格;
(二)司机喝醉了;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被抢造成的事故;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对于预付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免责声明
第十条强制保险不负责赔偿和预付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自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停业、停车、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 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如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受害人财产的贬值、维修后贬值造成的损失等;
(四)交通事故引起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限
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如实告知保险人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类型、品牌和型号、识别代码、车牌号、使用性质,以及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姓名(职务)、性别、年龄、地址、身份证件或驾照号码车辆(组织机构)。代码),。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影响保费计算的,保险人将按保单年度重新评估收取保费。
第十三条在签订交通强制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人提出除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外的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续保的,应当提供上一年度被保险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安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原因增加风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改正手续。 否则,保险公司将根据保单年度重新评估保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抢救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检查和事故调查。
如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诉讼,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补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强制保险的保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理赔单;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证和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被保险人选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记载交通事故的协议。事故”;
(六)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证明、人身伤害证明、相关医疗证明、相关损失清单和费用收据;
(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赔偿项目和标准,确定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人身伤亡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有权重新评估被保险人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与保险人进行检查,协商确定修理或更换的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重新评估。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保险人为抢救受害人需要支付抢救费的,保险人应当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赔偿限额内支付不负责任的医疗费用。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在交通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转移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交通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请求解除交通强制保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已依法注销;
(二)被保险机动车停驶;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确认丢失。
强制保险合同终止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和保险标志退还保险人;保险标章不能退还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并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或者保险人终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的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按日按日收费。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的保险费。
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通强制保险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提交保险单中规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保险单未注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第 26 条。
第二十七条本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基本费率
交通强制保险基本费率分为42种。家庭自用车、非公务乘用车、公务乘用车、公务载重汽车、公务载重汽车、特种车辆、摩托车、拖拉机等8个大类42个小类的保险费率有所不同。相同的。但同款车型,实行全国统一价格。
车辆类别序列号车辆故障保费(元/年)调整前保费
家庭用车
16座以下的家用车 950 1,050
2座6座及以上家用车1,1001,100
二、非运营巴士
6座以下企业非营运车辆 1,000 1,000
4辆非商用车6-10座1,1301,100
5辆非商用车10-20座1,2201,300
6 with non- with more than 20 seats 1,2701,580
7 non- with less than 6 seats
8 non- 6-10 seats 1,0701,070
10-20 seats 1,1401,140 for non- of 9
1,3201,320 1,3201,320 cars with more than 20 seats for non- use of 10
三、 buses
11 1,8001,800 1,8001,800 less than 6 for
12 6-10 2,3602,360
13 lease lease 10-20 2,4002,580
14 lease lease 20-36 block 2,5603,730
15 3,5303,880 3,5303,880 for lease or more than 36
16 City Bus 6-10 Block 2,2502,250
17 City Bus 10-20 Block 2,5202,520
18 City Bus 20-36 Block 3,0203,270
3,1404,250 3,1404,250 for more than 36 city buses in in 19
20 2,3502,350 2,3502,350 for 6-10 in
21 10-20 2,6202,620
22 20-36 3,4203,420
23 4,6904,690 4,6904,690 more than 36 in
四、Non-
24 Non- under 2 tons 1,2001,200
25 Non- 2-5 tons 1,4701,630
26 Non- 5-10 tons 1,6501,750
27 Non- over 10 tons 2,2202,220
五、 Truck
28 under 2 tons 1,8501,850
29 truck 2-5 tons 3,0703,070
30 5-10 tons 3,4503,450
31 over 10 tons 4,4804,480
六、
32 One 3,7106,040
33 II 2,4302,430
34 Three 1,0801,320
35 Four 3,9805,660
七、
36 50CC and below 80120
37 50CC-250CC ()
38 above 250CC and side three
八、
39 to the & [2007] No. 53 to rates to be
1、The of seats and is to the of " the point but not the point".
2、 1: oil , gas , ; 2: water , tank truck other than , and , , , , , , heat and other motor ; four: .
3、 are not by motor .
4、Low-speed are to rates above 7kw for 14..
Scope of
with more than 20 of three-party , the of is "loss by the 's ", "loss of the 's own ", " and costs" and by the . , the is much . , of the is or not in the , the will the limit of , and there are no and .
Apply for a claim for If a road third-party or is , the first call the 120 (in case of ), call the 122 , and call the 's to the case , with the to the scene, and may the to pay or the fee to the .
The shall, 1 day from the date of the for , in the and to the that need to be ; and the of the . For those not by , the shall be in . For the , the money shall be paid 10 days after the with the on the of the money 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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