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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日前,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正式对外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简称《意见稿》),作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715号令)的实施细则。

5月6日,国务院发布第715号国务院令宣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期实施,这意味着已经施行18年之久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将在本月底废止。

《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是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准入退出机制,按照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精神,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实行“先照后证”;取消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强制回炉销毁的规定,拆解的“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取消报废机动车收购价格参照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定价;加强环境保护,要求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商务车报废标准,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合作监管,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日前,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正式对外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简称《意见稿》),作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715号令)的实施细则,意见稿全面规定了回收拆解企业的各项技术指标,包括对企业拆解产能、场地建设、设施设备、人员、信息管理、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对回收、贮存和拆解的技术要求,相关企业只要达到技术规范的要求即可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放开企业资质审核将有规可依。

“我们将在技术规范中设定各个地区的产能,以此指导企业综合考虑各地的产能和拆解能力之后再决定是否进入该领域。”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尽管715号令放开了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管控,但不等于放任不管,而是用市场竞争的调节作用促进行业更好市场化发展。意见稿明确,各地可依据年机动车保有量确定所属地区的类型,并依据地区年总拆解产能确定企业数量,地区年拆解产能按当地机动车保有量的4%-5%设定。而地区按照年机动车保有量划分为六档,处于不同档别地区的拆解企业其拆解产能也被规定为0.5万辆-3万辆不等。

近年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因为高污染被城市规划所不容,很多一二线城市已经很难在城市中心区寻找到类似企业,技术规范也明确,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建议建在工业园区内或再生利用园区内,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且要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段和地区。值得注意的是处于不同档位地区的企业其建设用地和最低经营面积也有明确的规定,作业场地的面积不得低于经营面积的60%。

另外,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增多,电动汽车的回收拆解也被纳入规范管理,意见稿也做出了特别说明,明确电动汽车的范畴包括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并对拆解电动汽车的企业场地做出特别要求:具备电动汽车贮存场地、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和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场地应设有高压警示、区域隔离及危险识别标志,并具有防腐防渗紧急收集池及专用容器,用以收集动力蓄电池等破损时泄露出的电解液、冷却液等有毒有害液体;电动汽车贮存场地应封闭且单独管理,并应保持通风,安全环保设施设备齐全;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并设有烟雾报警器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地面应做绝缘处理。引人关注的是,意见稿还特别规定电动汽车在动力蓄电池为拆卸前应单独贮存,并采取防火、防水、绝缘和隔热等安全保障措施。

另外,规定拆解电动汽车的企业企业商务车报废标准,应接受汽车生产企业的培训或技术指导,制定拆解方案,配备相应安全技术人员。应将从报废电动汽车上拆卸下来的动力蓄电池包(组)交售给具有资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理,禁止进一步拆解。|来源:中国汽车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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