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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报废固定资产转让所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图)

关于规范省属企业报废固定资产转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报废固定资产的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将省属企业报废固定资产转让所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报废固定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以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价值,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二、本通知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报废固定资产转让的管理。

本通知所称报废固定资产转让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将报废固定资产有偿出让的行为。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报废固定资产转让事项由省属企业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或备案。

四、省属企业单宗报废固定资产转让,其账面原值200万元以上或账面净值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低于上述标准的,可以由中介机构或者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询价。

五、省属企业报废固定资产转让资产评估项目应报省国资委备案,估价或者询价情况由省属企业自行备案。其中经省国资委授权的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经备案的资产评估或者估价、询价结果作为确定转让底价的参考依据。

六、省属企业单宗报废固定资产转让,其转让底价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入省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且公开转让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或者估价、询价结果。低于上述标准的,转让方式由省属企业决定。

七、省属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之间的报废固定资产转让,可直接协议转让,转让价格可以以评估或者估价、询价结果,或者审计确认的账面净值为底价,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合理确定。

八、省属企业报废固定资产转让决策情况、转让底价确定情况、转让结果应当在本企业公示企业商务车报废标准,听取职工的意见。

九、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关责任人在报废固定资产转让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造成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十、省属企业应当依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报废固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办法企业商务车报废标准,报省国资委备案。

十一、各省属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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