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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宝马4S店因安全隐患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成都双顺路的一个院落内,一辆宝马车已很久未开动过。车主冯先生介绍,今年2月20日,这辆车曾在巴中恩阳区发生交通事故,后送到当地一家宝马4S店进行维修。保险定损12万余元,但维修了两个月后,他发现本应更换的多个零部件4S店却未更换。

“保险杠、发动机盖、车灯等都没有换,一些零部件还生锈了,车开起来也有异响。”冯先生介绍,因担心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他不敢再开车上路。“这是一种欺诈,我要求退一赔三。”

6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这家4S店,对于冯先生的说法,一名负责经理回应,车辆的维修确实存在“一些小问题”,有瑕疵,一些部件是“原件修复”,但并无安全问题。4S店愿意对未换部件进行更换,但无法接受“退一赔三”的要求。

↑冯先生称车辆维修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不敢驾驶上路

定损12万,需更换54个配件

车主:多个部件未换,要求退一赔三

今年2月20日下午2时许,冯先生驾驶的这辆车牌号为“川A·F1**J”的宝马轿车在巴中恩阳区一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

事故中,宝马车左前方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三轮车相撞。尽管双方人员没受伤,车辆却受损严重。“左前侧车头变形,车灯、发动机盖都坏了,驾驶室安全气囊也弹开了。”冯先生说。

交警、保险公司相继赶到事发现场。宝马车最终被拖至当地一家宝马4S店进行维修。4S店在向冯先生出具的车辆预检单中手写承诺道“所有配件为原厂配件,维修时间20天……”。

一份保险公司加盖公章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显示,冯先生受损的事故车定损情况为:需更换54项配件,材料费总计元;工时费15400元,总计工料费元。

↑保险公司出具的清单,其中发动机盖等为进行更换,为“原件修复”

不过,冯先生真正取回车辆的时间是在事发两个月后的4月27日,且在后续使用中发现了诸多问题。其介绍,车辆有异响,多个部件似乎并未进行更换,“根本不像十多万修了两个月的车。”

而在对比保险公司和4S店的零部件更换清单后,冯先生更加坚信了自己的怀疑。“最明显的保险杠、发动机盖、雾灯这些,都没有换。”冯先生介绍,在随后与4S店进行的多次沟通中,“4S店也承认确实没有换”。

6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现场查看了冯先生的车辆。发动机舱左前方有部件已经生锈,部分线路未进行固定,发动机盖有凹陷变形部位,左前方雾灯有明显缺口。而对比保险公司及4S店维修零部件清单,主要争议部件为定价8990元的保险杠,11800元的发动机盖及部分其他配件。

“既然定损了需要更换,为什么不换?万一出了安全事故,谁来负这个责任。”冯先生认为,4S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我要求退一赔三。”

“车辆维修的确存在小问题”

4S店:可以更换未换部件 但不赔偿

冯先生的车辆到底是如何维修的,保险杠、发动机盖、雾灯等零部件是否确未进行更换呢?23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了这家4S店——巴中兴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一名负责经理回应,冯先生的车辆在交付时已经过了检验测试,其所担心的车辆安全问题并不存在。并表示此前已经与冯先生进行过沟通协商,如果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则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该经理介绍,冯先生的车辆维修是属于“包干修复”,即保险公司给一定理赔金额,4S店在这个费用内,保证安全和维修质量的情况下将车修好交于客户即可。“保险公司出具清单只是做个参考,没有任何意义。”

“从换件清单来说,保险公司清单是54项,我们是58项,我们的项目还大于了保险公司的项目件数。”该经理表示,这些项目中,4S店为了保证车辆使用的安全,还对如安全带锁扣等涉及安全问题的部件进行了更换,但这些并不在保险公司清单上。

那么,4S店到底存不存在该换的部件没有更换的情况呢?该经理并未直接回答,只强调维修为“包干修复”,“不能纠结换没换”。

不过,该经理也承认,冯先生车辆的维修的确存在一些小问题,“没有处理好,有瑕疵”,主要体现在车辆部分部件生锈,左前侧有异响等。而对保险杠、机盖等部件,其称为“原件修复”。

对于后续处理,上述经理表示宝马4s店需要多少钱,可以对未换部件进行更换,如冯先生无法信任4S店,其也可以到其他地方进行修理,由4S店负担费用,同时对部分损失做一定补偿。另外,4S店也愿意同保险公司及冯先生本人再次进行商谈处理。而对于“退一赔三”则表示无法接受。

↑冯先生车辆发动机盖上仍留有凹陷变形情况

↑车辆左前方雾灯仍是损坏旧件

律师:

4S店存在欺诈行为

车主可主张“退一赔三”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表示,在车辆维修过程中,4S店与车主之间实质上已建立为合同关系,而保险公司的定损则确认了车辆维修零部件更换以及理赔金额。如果4S店未按约进行维修,少更换零件开宝马4s店需要多少钱,未及时告知车主,却仍然收取全部理赔费用,则已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也表示,冯先生将车子交给4S店维修,双方建立的是维修服务法律关系。如4S店在提供维修服务的过程中擅自调整维修项目及费用组成,少修项目或者应当更换部件而未进行更换,隐瞒真实情况,则涉嫌欺诈,可要求赔偿。具体为,要求退还维修金额,并主张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实习生 胡恒瑞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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