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再审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虐待行为
【事件介绍】
刑法修正案草案再审议:收买被拐儿童拟一律被追刑责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鉴此,草案二审稿修改相关条款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收买儿童罪案例,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前社会上“医闹”事件频发,严重扰乱医疗单位秩序。草案二审稿将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将其纳入刑法罪行。草案明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二审稿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修改补充,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规定为犯罪。同时,草案二审稿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驾驶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相应增加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深度剖析刑九修正案“拐卖儿童”条文修改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认为,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我个人对这一修改是支持的。加大对收买儿童的惩处力度,对于收买行为具有强有力震慑作用,长久来看可以减少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儿童的发生。”
对于社会关注的拐卖儿童的行为,此次审议稿没有修改,仍然保持严惩态势。
两次修改:对收买儿童处罚力度不断加重
“买方入刑”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一直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在该条第六款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0月,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审议时,拟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进行修改,对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草案拟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次二审,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把拐卖妇女、儿童分列开来,拟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因此作出了上述修改。
“从最早的可以免于刑责,到一审时可以定罪免罚,再到现在的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不能免除,实际上是一个处罚力度不断加重的过程。”参与刑法修正案修订审议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说,从两次修改的内容看,对于收买儿童的罪名处罚力度实际上在不断加重。
最大改变:收买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
据了解,很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多是出于延续香火等目的,因此,在现实中虐待儿童或者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并不多,因此收买儿童的行为经常被免于刑责。
根据福建省高级法院提供的数据,2012年至2014年,福建各级法院审结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仅有5件,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等。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李奕亭说:“刑法此前的规定对收买被拐儿童者的处罚偏弱,对于收买被拐儿童者,只要没有虐待行为或阻碍解救,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绝大多数收买儿童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收买儿童罪案例,客观上助长了收买行为。”李奕亭认为,此次二审草案拟对收买儿童者做出有罪认定,将不阻碍解救和不虐待被拐人员作为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这有助于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买方市场,是一大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时,相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我国法律绝不容忍任何买卖儿童行为,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专家和一线干警对于修法的呼声不止于此。赵秉志认为,目前对收买儿童只有一个量刑幅度,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讨论。“过去规定的太宽,最高刑期才3年,并且还有一系列从宽处理的规定。现在修改了从宽处理的条款,下一步还可以考虑增加刑期、量刑幅度等内容,真正打击买方市场,遏制非法需求。”赵秉志说。
很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是因为难以从正规渠道收养儿童。有专家提出,现行《收养法》对于收养的条件较为严格,收养手续繁琐、过程冗长,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建议应当放宽收养条件,简化收养流程。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一直处于高压态势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拐卖儿童罪则,此次草案中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5月27日,最高检出台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对于拐卖未成年人等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威慑和震慑作用。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判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具有拐卖3人以上等情节的判处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认为,从刑期上看,拐卖儿童法定最低刑是5年,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3年刑,并且列举了8种从重判处的情节,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配置了死刑,这样的刑罚已经非常严重了。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贩子”的处罚一般都是从重处理。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达56.59%。
但尽管如此,仍然有法律未覆盖到的地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不少案件是亲生父母将子女卖掉,对于亲生父母贩卖子女牟利如何惩处,现在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同时,对于被拐儿童的安置,也是打拐工作的难题之一。李奕亭介绍:“近年来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儿童70%以上无法通过公安部‘打拐’DNA数据库比对找到亲生父母。从福建的情况看,70%以上被拐儿童无法找到亲生父母,有的暂时寄养在福利院,有的福利院以经济能力有限为由还拒绝收养这些孩子,有的孩子只能寄养在民警家中,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多位专家和一线公安干警表示,彻底打击拐卖、收买儿童犯罪,修改不适合的法律是一方面,更需要各部门团结协作斩断拐卖儿童犯罪的利益链,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被拐儿童的解救安置机制。
【启示与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
首先,这是对舆论和公众意见的正面回应。最近,有人炒作“拐卖儿童判死刑”,刷爆了微信朋友圈。即使公众知道这是一次带有商业炒作目的的行为,但由于所议话题关注度高,舆论非常火爆。随着话题讨论的深入,不少人在反对“拐卖儿童判死刑”的同时,提出了一个新话题:质疑为何不立法打击买方市场。由偶然事件引爆的民意表达纵然不如法学专家们讲得专业、理性,但情绪化宣泄的背后,凸显的却恰恰是公众普遍对人口贩卖活动的深恶痛绝以及对其实施有效打击的现实焦虑与诉求。刑法修正(九)草案拟修改现行刑法相关规定,打击“买方”,显然合理吸收了舆论意见。修正法律考虑公众意见,是立法行为本身的进步。
其次,对儿童保护又迈进了一步。如果这一修改意见被采纳,就会对“买方”构成法律威慑力。“买方市场”缩水甚至消失,拐买来的儿童没有“销路”,以牟利为目的的拐卖行为或许就会大幅减少。而由于当下“买方”不承担法律责任,未免导致“买方市场”需求旺盛,在某种程度上,无疑有助长拐卖儿童之嫌。事实上,有的人拐卖儿童,有时恰恰是“受人之托”,即受“买方”委托。现拟修正法律规定,堵住漏洞,无疑令人欣慰。
第三,这是法律的进步。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立法必须与时俱进。当收买儿童“市场”旺盛,只打击拐卖儿童的一方,却不打击收买儿童的一方,既暴露立法不公平,又因法律本身缺失。随着民意增长,把收买儿童的行为纳入法律打击对象,凸显法律进步。
俗话讲,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眼下刑法修改对于同样是作为违法行为得益者的“买方”之惩戒,仍失之“宽松”,不妨再严一些。只有让犯错成本足够大,当事者才不敢轻易造次,也才可能从根本上让猖獗的人口贩卖行径有所遏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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