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违法性时候没有引用相关法条作为“大前提”,你怎么看?
正所谓“身怀利器,杀心自起!”,警察究竟有没有起杀心?是否属于防卫挑唆?我们可以在文章中慢慢理性探讨,但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是已经确定无疑的!
好吧,很多知友质疑我在阐述警察违法性时候没有引用相关法条作为“大前提”,对此我将内容重新进行整理,希望大家能认清:
当警察的违法性行为得到官方认可时,没有一个公民将是安全的。
先补充“神奇的臂章”(图),有知友说是“镜像”,但也有知友说不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布全部视频,质疑声自然能不攻自破了,而在此之前,没有“臂章”之类的“倒逼”,一切都不可能实现。
此文将从警察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维度着手思考。
枪击事件,中国之殇。
五月十四日上午官方终于在民意的号召之下公开了部分视频,这种对民意的尊重行为非常值得我们点赞,也是政府争取公信力的进一步动作。
然而对此我们仍然不能忽视该视频之后的一些疑问,对于这些疑问的回应更应该是官方下一步应该做的行为。对此我仅做以下思考希望可以抛砖引玉。
1.关于警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质疑。
(1),行政行为的违法
第一,警具使用程序的违法。
公安部为了规范现场执法程序,专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并在随后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中将上述规程吸纳,明确该规程自动适用“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条款,而使前述规程成为了强制性规范。
请看清楚了,上述警察执法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哟。
上述规程将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置手段,由轻至重依次表述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并明确任何一个较轻的处置手段奏效后无需适用后一处置手段。
正如视频中显示的一般,徐纯合违法阻止乘客进站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民警到场后先是采取了口头警告措施,然而徐纯合并未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前述规程,民警李乐斌采取了徒手制止措施,并成功的控制了徐纯合的双手。
此时按照公安部操作规程第21条的规定: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徒手制止动作,并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问题可能就出在这里。当徐纯合双手被控制后,客观上已经无法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人有进一步违法的迹象时,此时并未对违法人使用诸如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此为警察程序性违法之一。
第二,行政执法人数的不合法。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处置规范》,处警民警应为两人以上,相互监督、互相支援。
而本案调查结论和相关视频显示,处警民警仅有李乐斌一人。是否有其他民警到场支援,并未见诸调查结论。
试想本案如果有两名或多名民警执法,会是这个结果吗?肯定不会。两名民警完全可以制服他,将其约束,带回审讯。出现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应当迅速调集警力,达到足以制服的人数,但不能少于二人。一有利于制服犯罪;二保护民警。必要的时候通知武警等力量参与维护治安活动。
据多次去过庆安火车站的记者透露,车站派出所离候车室仅不到100米,办公有两层楼,门口有数辆警车。当值民警李乐斌在控制当事人徐纯合过程,为什么没有其他警员配合?
即使时间仓促,先期一个人到,他完全有时间通过对讲机呼叫增援,而且,3、400平方米的候车大厅里,还有数位安检员,保安,以及其他车站公职人员。从现有视频看。李乐斌完全是在“单挑”醉汉徐纯合。属于明显的行政程序违法。
第三,违法使用枪支(第一次拔枪)。
视频显示为此时在已经控制住徐纯合双手之后,民警松开了徐的双手后,进而在对徐的口头警告中,徐越来越激动哈尔滨警察打死人视频,而此时民警出现了拔枪动作。
随后的悲剧因此而发生,徐越来越疯狂,并最终在民警的枪声中倒地。
值得一提的是,《使用武器与警械条例》规定:警察判明有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警察等情形,并且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同时该法还规定: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要知道在这一次拔枪过程中,徐是在被制服的情况下,没有攻击力,仅仅是言语挑衅,退一万步讲 即使他真如警察所说“手中有动作”(尚需视频作证),也不能构成警察拔枪的理由(当时没有袭警也没有暴力危险)。
警察违法拔枪恐吓公民,是此案的关键。
(2),是否涉嫌防卫挑唆,故意杀人?
正所谓:“身怀利器,杀心自起!”
警察究竟为什么要拔枪?为什么在长达二十分钟时间里故意违法不让同事过来帮忙?
是否警察拔枪是为了故意激怒死者呢?长时间单纯恶斗醉汉是否就是为了有机会杀死徐纯合呢?
如果是,就构成了防卫挑唆,即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而纵观整个案件过程,这种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我个人认为,该事件本来是一个行政拘留15天的小案,正是警察不适当 的拔枪行为导致了事态的不可控制。当然这种不可控制也许是有预谋的,但我们没有证据,不过这并不影响我们的合理怀疑。
当然这只是谋杀怀疑的佐证之一。
第二个故意杀人的怀疑是来源于视频中警察开枪的过程。
一些有警察经历的朋友说,正常的开枪动作分解是:1.枪平素子弹是在弹夹里没有上膛,2.上膛后打开保险,3.举枪瞄准,4,扣动扳机。
纵观整个视频中的警察开枪动作,如果没有前述动作,就证明他在回警务室拿警棍时已经将子弹上膛,再挑拨徐夺棍,事先已经有了杀机。
在知友中也有朋友认为警察是故意将手中警棍让徐夺走,从而为杀人制造理由。
当然以上仅是推断,但如果官方公布整个视频,自然能澄清这些“不合理的怀疑”。
(3),合法性质疑之:击毙徐纯合的理由:抢枪行为。
我们注意到在庆安警方回应媒体与社会质疑时,第一时间公布的“真相”中有一个非常关键的证据,即:
徐纯合试图抢劫枪支,对公正安全可能造成极大危害,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开枪击毙徐纯合。
在庆安官方的话语中,抢枪行为是导致警察击毙死者的第一关键要素原因。
但有意思的是在央视公布的视频中,徐纯合并没有抢枪行为,如此一来官方的击毙理由便不再存在.。那么请澄清:
第一,在没有抢枪的情况下,击毙徐纯合是否仍然构成合法?
第二,为何庆安警方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徐有抢枪行为?在做这个虚假陈述的目的何在?
第三,对于编造虚假理由 ,恶意引导社会舆论的行为,是否应该问责?
2.枪击案的合理性质疑
(1),开枪的必要性质疑。
抛开上述两大关键点先不谈,我们注意到在视频中徐纯合的确行使了暴力,并且暴力是以急迫的方式行使的,对警察与公众的确带来了一定程度上 安全威胁。但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
第一,徐的暴力行为并不足以威胁到警察的生命安全。
首先,徐本人并没有可以致人死亡的凶器,例如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
即徐在事实上并不能杀死警察,并不足以对公众带来巨大安全威胁。
第二,徐抢夺警棍属于一般性的击打武器,并不能像刀具枪支那样具有瞬间致人死亡的能力。
即即使徐抢夺到了警棍并对警察予以打击,并不足以危及到警察的生命安全。
请注意,警棍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杀人武器使用的,他的功能仅限于制服对手,况且警察本人尚具有完全的反抗能力,说徐夺了警棍就能致死警察,明显是偏见与刻意误导。
第三,警察拥有远高于死者的攻击能力,完全能在体力与攻击力上压倒死者,并成功制服他。
根据媒体报道,徐患 有严重疾病,并身体素质低下,个子矮小,而警察则拥有完整的攻击力训练,并在事实上拥有远高于死者的你可能素质。(请参考财新等媒体报道,并结合警察的训练格斗等资料)
于是我们很明显可以得出结论,徐的攻击行为并不能危及到警察的生命安全,警察完全有能力在不使用枪支的情况下制服死者哈尔滨警察打死人视频,避免悲剧的发生。
(2),视频选择性剪辑的质疑。
对于官方公开视频的行为我们当然予以点赞。但美中不足的是其完整性与角度取舍的问题。
视频很明显被精心裁剪了,以至于十几分钟的过程被浓缩成了不到两分钟。
这当然使得视频中的很多信息被忽略掉了,而这些被忽略的信息却又对整个案例事实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
所以完整的视频对于政府取得公信力极为重要,对此我们仍然呼吁官方尽快公布。
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是,在央视的主持人口中,一直在说嫌疑人在打警察,但是一句没有提到警察同样在击打嫌疑人。
我们的确注意到央视的画面中死者在不断的打警察,但有意思的是在另一个民间拍摄的视频中,警察却在不断的打死者。
央视有选择性的播放画面,使人们对嫌疑人的暴民形象深入人心,其目的是什么呢?
其次关于视频角度的问题,这即涉及到争议不。最大 的砸女儿向民警的事实认定问题。
在官方公布的视频中,徐抱起了自己的女儿,举过头顶,好像是在砸向警察。
而在另一段民间的采访录音中目击者却称:“死者抱起自己的女儿,将其扔到了一边。”
请注意是“扔到了一边”,而不是“砸向民警”。
目击者在采访中还确定了自己的看到的,是抛到了一边,可能是怕女儿在争斗中受伤。
为什么目击者看到的和我们在视频中看到的是不一样的?我想这很可能是角度不同,看到的东西就会有偏离。
我们注意到现场有五个不同的摄像头,但公布的视频却非常蹊跷的是从警务室正对着警察的方向拍摄的。
即从警察方向斜视整个抛女儿过程。
如果我们换个角度,站在警察与死者冲突中间的角度来拍摄整个抛女儿过程,恐怕很有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此外视频显示警察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处于激愤的状态,很可能是自己无法控制情绪的环境下一步步将事态激化。
再次,开枪关键时刻被停顿删除。
综合媒体信息我们不难发现,五个摄像头完全可以记录所有的案件过程,在开枪的过程中,警察有没有警告,他们之间说了什么*?
这些视频中应该都有完整的记录。
要解释上述几个迷团,显然官方必须公布完整的不经删减的全部五个视频,否则民意想必不会答应。
3.关于徐纯合堵站口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从官方今天的报道内容来看,不可谓 用心,但用心之余却遗漏了一个关键的事前原因报道,即:
徐纯合为什么在买完票之后要堵住站口,阻止旅客进站?
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 有说徐是被劫访的,也有其他说法。
我想央视很有可能是工作太忙了,忘记了将这一关键事实写入报道中去,否则他就是故意选择性报道试图引导舆论。
我相信伟大的央视不会有后者那样无耻的行为的。那么就请你补充好报道行不行呢?
4.关于是否应该到此为止的问题。
结合媒体的相关报道,很明显央视是想就此事件定性,并告诉民众,此事应该到此为止了。
到此为止?在不公布原始视频与事实的情况下,我想民众们恐怕真的很难答应。
正所谓,事实胜于雄辩。将重大公共事件的事实完整的呈现给社会是政府公信力的体现,也是依法治国应有之要义。
没有人试图为徐纯合的暴力行为开脱,徐的行为受到制裁是理所应当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
“利用徐本人不太好的私德来粉饰此次事件的问题,是央视的一大发明。”
但在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这一重大议题中,任何一个有责任心的爱国公民都有权力向政府提逆风质疑,质疑其流程,质疑其事实,
请记住,这绝非公民要刻意与政府为敌,这恰恰是公民与政府协作治理社会的经典表现。
而在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这一宏大命题与工程上,某些政府机关天然的将民众与政府对立起来,才是改革与法治的敌人,才是真正的“砸锅党”
这种思维如果不改变,借用邓小平的一句话:他们就应该下台。
最后,我认为,官方不能轻易就将一个人认作罪犯。徐纯合之死是不该发生的。现在既然已经发生了,作为警方或者官方,首先应当从中吸取教训。现在将民警开枪打死徐纯合说是是完全正当的,责任全是徐纯合,难以服众。此例一开,那今后不知道有多少人死于枪下。
…以下是原始答案…………………………………
警察的做法至少是值得质疑的。目前看来舆论有反转的迹象(媒体开始公开讨论此事)。笔者的看法是当前应该关注的是在
“枪声之后,要如何留住人心”?
前几天因为转发了枪击事件的新闻而qq被突击下线,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于是我觉得很有必要就此事说一说。
枪击事件目前看来应该是政府危机公关的一个巨大败笔,
现在部分视频已经出来了,但也可能是民间的选择性播放,
但无疑这种选择性的播放定会倒逼政府公开全部视频,但这种公开从公众传播角度来看,已经失败了。
我档对于类似的重大冲突事件的传统做法是“掩盖,掩盖,再掩盖”,在枪击事件中,无疑表现的无比明显。
在事实真相尚未查清之前,就冲动性的定义官方行为的正当性,并对民警以肯定表彰,这种行为无异于将政府与民警捆绑在一起:
大家要死一起死!此等行为是多么的无知
甚至在民间一片质疑声中,仍然决策缓慢,迟迟不肯公开视频,用不断辟谣与官方话语来企图压制舆论。甚至不惜为此全网大清理。
这不是公然与全国舆论对抗是什么?
其实民众要求调查公布录相与真相的要求并不过分。
试想一下,如果政府在第一时间回应舆论,而不是第一时间肯定警方行为,宣布对此案进行调查,及早公布录像,并根据事实做出相关处理,不进行禁网。……
想必官方不会处在现在如此被动的地步。
君不见美国黑人枪击案发生后,美国人民全城暴动攻击政府吗?相比之下我华夏人民是何等的善良听话呀!
其实政府更应该看到枪击案例的正面效用。
例如通过此案的调查是否可以促进相关枪支的管理,对用枪的法律做更进一步的程序性规定,这难道不是依法治国的一大进步吗?
是,在当前环境中中国的确面临诸如昆明事件一样的暴恐危机的威胁,民警持枪对于保护公众安全十分必要。但是我们也需要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则,难道不是吗?
很多官方舆论将警察的持枪权与开枪权与美国联系在一起,在此我想提醒两点:
1.美国警察持枪权与开枪权的建立,除了和中国政府一样面临恐怖威胁的理由之外,还多了一条:
即美国公民全民持枪!
无疑这将美国警察的危险顿时上升到中国警察的百倍以上了。
注意,中国公民没有持枪权。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警察以美国的开枪标准来击杀自己的同胞是否就显得没有正当性了呢?
我想,至少是缺少很大的正当性。
2.而更为严重的是中国警察比美国警察有更宽泛的开枪自由裁量权。
这种开枪的自由裁量权是极其可怕的,即意味着警察可以在任何自己认为必要的危险情况下,开枪击杀同胞!且不被问责。
而在美国警察的开枪是有严格标准的,在什么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击伤还是击毙?都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并且有事后的听证制度。
反观中国,则完全没有,任由警察临时判断。
以黑龙江案为例,在现场警察雄伟高大,死者弱小体弱,且据媒体报道,该死者患有多项严重疾病。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雄伟高大的警察何以被一个体弱多病的上访者逼到非得使用枪支才能制服的地步?
如果真是这样,我只能说中国的警察无能到了极致了。
当然这个案子也证明,封杀舆论最终只能自食其果,希望有关部门认真思考:
在自媒体时代,如何在舆论中赢得正义性,否则民心一失,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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