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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元价格将腹中子出卖给黄某成“亲生母亲”

2020年4月16日,江苏省泰州市某医院发现即将出院的产妇邱某和入院登记信息中的照片长相完全不一样,遂立刻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拨打了110。经侦查发现,同年3月,邱某通过陈某、徐某与黄某约定,以6万元的价格将腹中子出卖给黄某,黄某另外向邱某支付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双方随后签订了假《收养送养协议》;此后,邱某使用黄某的身份证先后在医院办理产检、入院分娩、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黄某俨然成了婴儿的“亲生母亲”。

江苏省泰州市某区检察院审查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以邱某、陈某、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黄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5月27日,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办案期间,检察机关联合民政、妇联等部门考察发现,邱某身心健康,却不愿自食其力摆脱经济困境,没有抚养婴儿的意愿,也没有亲戚愿意帮助抚养,婴儿生父身份不明。检察机关决定支持民政部门提起撤销邱某监护人资格之诉,法院判决支持并指定民政部门作为儿童监护人,后该儿童已被当地一户家庭合法收养。

此外,检察机关向医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引入“人脸识别系统”堵住冒名顶替生子管理漏洞。2021年4月,医院采纳建议,购买了相应系统,借助科技有效鉴别孕产妇身份,确保人证一致,源头筑牢第一道防线。

社会上有人错误地认为,孩子是父母的“财产”,只要有送养协议,哪怕是把孩子出卖也不触犯法律。本案打击的正是借“送养”之名、行出卖之实,生而不养的犯罪行为。送养、买卖的本质区别在于,将亲生子女送养的父母,并非以获利为目的,即便收取小额营养费,也基本是用于补偿自己在分娩或抚养孩子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如在补偿金之外又收取高额出卖费用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有获利目的的,则是一种将儿童“商品化”的行为,依法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受到法律严惩。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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