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是社会矛盾的一种表征(图)
群体性事件被认为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主要原因是人们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回应。群体性事件主要发生在维权和社会骚乱领域,并逐渐体现出组织严密、暴力抬头、社会危害大、与互联网融合的特点。接下来,小编将简单介绍一篇优秀的法律论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群体性事件被认为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主要原因是人们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回应。群体性事件主要发生在维权和社会骚乱领域,并逐渐体现出组织严密、暴力抬头、社会危害大、与互联网融合的特点。接下来,小编将简单介绍一篇优秀的法律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我国社会群体事件频发,是社会矛盾的一种表现。近年来,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海南“美兰事件”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对我国社会构成了不小的挑战。稳定。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使我国社会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也对刑法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群体性事件特征分析
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对群体性事件作出如下定义。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等活动表达意愿和要求,以及其在形成过程中的酝酿、系列聚会等活动。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可分为维权行为、社会愤怒事件、社会骚乱和社会纠纷,其中重点是维权事件和泄愤事件[1]。以民间金融借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例,泛亚、钱宝等一些机构利用各种手段,以互联网的形式销售各种理财产品,并利用高额利息吸引投资者,不断滋生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这些事件的受害者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泛,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同时,事件高度混乱,难以察觉,事件发生后的影响也很糟糕。例如,在千宝网事件中,“截至事件发生时,千宝网日活跃用户达到100万,未缴募资参与人本金约300亿元。” 事发后,受害人因共同利益,通过网络组织组建维权小组,通过各种活动寻求媒体关注,并通过信访等活动向相关部门施压。
(一)群众活动组织得井井有条
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表明,当人民群众的利益无法表达时,他们可能会以偶然事件的方式,以极端的方式表达积累的“怨恨”[2]。群体性事件的初始阶段是自发行为。“因为群体的形成是基于共同的利益,相似的情况和共同的目标使他们以一定的形式组织起来,在目标设定和方法选择上显得更有条理,有的甚至选举出‘意见领袖’和‘人权利精英”[3]。发展后期,重大、大型群体性事件基本是策动和充分准备,有领导或骨干连接、指挥、操纵。此类事件的参与者大多是社会弱势群体,没有固定工作,受教育程度低。一旦出现社会不稳定,他们就会争先恐后地表达自己对社会现状的“看法”。在这些活动中,参与者不仅在线下组织定期活动、讨论行动方案,还通过在线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煽动、组织、策划。
(二)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影响不好
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一般以“大闹大闹、小闹小闹、不闹不闹”为活动原则。事件参与者旨在获得媒体和官方关注,活动持续恶化,社会影响恶劣。首先,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往往采取聚集在政府机关门口、堵塞城市主要道路等行为。然而,最近的一些案例表明,群体性事件的行为逐渐恶化,甚至采取了封锁高铁等极端手段。例如,“2015年4月2日晚,因土地、财政、水利、住房等问题,广东普宁某村村民,从高铁站后山拔下铁丝网,进入高铁站月台,导致高铁暂时停运半小时。”二是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希望“过去,大多数人向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寻求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主要是上访和静坐,表现平和。” 近年来,一些公共事件逐渐从单纯的上访、上访转变为破坏和施压、对抗和暴力。显着增强。”[4]此外,一些群体性事件被海外机构利用,并安排参加者进行“抗议表演”,制造国际影响力,抹黑我国形象。例如,在黑龙江庆安、江西南昌、山东潍坊、河南郑州、湖南长沙、湖北武汉等一系列热点事件中,被公安机关查明。不少假“上访者”在政府部门或公共场所门口举牌抗议,过程中有专人负责拍摄现场,第一时间发到微信。同时被整理发往海外网站,给当地政府造成了强烈的舆论压力。经公安机关查明,在黑龙江庆安、江西南昌、山东潍坊、河南郑州、湖南长沙、湖北武汉等一系列热点事件中,多处假冒“上访者”在政府部门或公共场所门口举牌抗议,过程中有专人负责拍摄现场,第一时间发到微信上。同时被整理发往海外网站,给当地政府造成了强烈的舆论压力。经公安机关查明,在黑龙江庆安、江西南昌、山东潍坊、河南郑州、湖南长沙、湖北武汉等一系列热点事件中,多处假冒“上访者”在政府部门或公共场所门口举牌抗议,过程中有专人负责拍摄现场,第一时间发到微信上。同时被整理发往海外网站,给当地政府造成了强烈的舆论压力。不少假“上访者”在政府部门或公共场所门口举牌抗议,过程中有专人负责拍摄现场,第一时间发到微信上。同时被整理发往海外网站,给当地政府造成了强烈的舆论压力。不少假“上访者”在政府部门或公共场所门口举牌抗议,过程中有专人负责拍摄现场,第一时间发到微信上。同时被整理发往海外网站,给当地政府造成了强烈的舆论压力。
(三)群体性活动呈现“互联网+”特征
在群众活动中,互联网的使用越来越高,群众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越来越密切,越来越多的群众活动通过网络组织进行策划、招募、安排、总结甚至付费. 一整套流程、线上安排、线下实施同步推进,重大群众性活动的组织呈现出典型的互联网+特征。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网络上首次充斥着这起事件的谣言,让事件的真相扑朔迷离。这些毫无根据的言论,极大地满足了群众的好奇心,也让群众对本已严重的社会矛盾更加敏感。一些组织对互联网的不当使用为群体性事件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有的参与者利用互联网上的各种新媒体应用,增强了社会动员的广度、深度和强度,进而增加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负面影响。以海南“美兰事变”为例,为阻止海口市建园,海口市美兰区某镇一万余人还唆使群众在菜市场集会抗议。通过微信,才导致了这个地方的发生。大规模粉碎。负面影响。以海南“美兰事件”为例,为阻止海口市建园,海口市美兰区某镇一万余人还唆使群众在菜市场集会抗议。通过微信2017群体性突发事件,才导致了这个地方的发生。大规模粉碎。负面影响。以海南“美兰事件”为例,为阻止海口市建园,海口市美兰区某镇一万余人还唆使群众在菜市场集会抗议。通过微信,才导致了这个地方的发生。大规模粉碎。
二、对群体性事件的正常反应
群体性事件的严重危害已经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的警示,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绝不能脱离法治框架[5]。群体性事件的处理逻辑是“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整改”。按照这个逻辑,笔者认为,要构建完善的处置体系,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完善群众利益表达机制
通过研究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难知道,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群众利益渠道狭窄。如果有关部门只以“刚性稳定”为目标,将游行、示威、罢工、市场罢工等群众性集体行动视为动乱、混乱或暴动,一味镇压,那么这种稳定局面就岌岌可危[6]。基于此,笔者认为,要从源头上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需要建立健全全社会利益表达机制。解决这个问题,重点应该是完善涉及群众利益的法律法规。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宪法明文规定的我国公民享有的示威、言论和出版自由,应当在具体落实中得到保护和保障。要真正注重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引导和促进这些基本权利的实现,规范政府行为和公民行为。事实上,法律障碍是设置的,是对公民利益诉求和行为的盲目限制的机制。长期以来,《集会示威法》被称为《反集会示威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要转变思路,变“堵”为“疏”,
(二)建立健全纠纷和纠纷的协商解决机制
争端和争端的谈判解决机制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在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农耕文化中,通过协商、调解等机制化解矛盾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现代社会,协商民主就是这种机制的最佳体现。即使在基层社会,使用协商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当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利用谈判解决争端和纠纷机制化解矛盾,而不是一味地打压。
(三)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领导责任制
有关领导在群体性事件中不作为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防治领导责任制,可以促使有关领导重视群体性事件,促使有关领导在日常工作中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工作,做到事前预防它们发生。同时,也可以督促有关领导在事发后尽职尽责,维护社会稳定。
三、刑法在群体性事件监管中的适用
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刑法对群体性事件的调节作用。刑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实现法律效力与社会效力的统一。以湖北“石首事件”的处理为例。“石首事件”结束后,当地警方对涉嫌策划、煽动、组织围观寻衅滋事、参与殴打、打砸、焚烧等一批头目追究法律责任,督促涉案人员投降自己。死者屠元高的10余名亲属被当地警方带走调查,其中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涂小玉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至2年6个月,并判处涂元华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惩罚。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刑法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善于用“宽严相济”的思想处理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有其特殊性。从宏观上看,存在各种复杂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心理因素[7],而利益协调机制失衡,行政执法不当,忽视公民合法权益,政府信息化缺失。不透明的权力制约等原因共同推动了群体性事件的爆发[8]。因此,基于刑法的谦虚,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应坚持将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屏障,在适用刑事措施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一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以及积极参加群众性活动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参与者,要坚决打击和隔离惩处。对不积极参与,只发挥次要作用的,以教育缓刑为主,制裁惩戒为辅,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反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繁荣发展. 二是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处理群体性事件时,需要调整对象2017群体性突发事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及时从宽和从严。要全面、客观地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保障状况。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要加大对群体性事件的打击力度。相反,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更应该重视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充分考虑办案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化解犯罪、化解矛盾。 , 是否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既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又要考虑办案所取得的社会效果。同时,对于群体性案件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要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特别是从宽或者从严的理由,以督促犯罪分子认罪认罚。遵纪守法,注重教育群众,实现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的统一。
(二)加强刑法对网络行为的规制
在现代通信技术条件下,网络言论已成为影响舆论的重要力量。互联网在为人们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传播种族主义、恐怖主义、色情、极端主义等非法言论提供了空间。由于互联网的去中心化、跨区域性和快速传播的特点,法律规范无法在网上得到有效应用。因此,需要加强规范互联网秩序的立法,同时加强互联网立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衔接。只有依法规范网络言论,才能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和有序参与公共事务。刑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分支,是制裁最严厉的部门法。构建互联网世界的和谐秩序,必须发挥刑法的规范作用。发挥刑法在规范互联网行为和网络行为中的作用,必须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要重视刑法在网络信息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刑法。立法机关应当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支持具有网络技术能力的法律实施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违法言论范围,划定个人上网行为。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立法机关应在互联网上的非法言论与合法行使公民权利之间划清界限。司法机关要坚决查处网络犯罪案件,严格履行相关法律责任,为网络言论健康发展提供良好运行环境。责任的履行是权利行使的前提,网民在网络言论中的法律责任应得到明确落实。只有从源头上把握网络言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才能最终做到标本兼治。坚决打击利用互联网侵害国家和公民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构建完善的网络行为法律规范体系,实现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鉴于网络和网民的局限性,网络舆论的表达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得当,它可以促使问题和事件得到公正的解决。如果使用不当,将扭曲政府形象,加剧事件双方的对抗程度。 [9] . 因此,应加强对互联网秩序的监管。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相关立法取得重大进展。
四、结束语
群体性事件频发,对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提出了相当大的挑战,必须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在处理相关群体性事件时,要把握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明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尽力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人们。司法部门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刑事犯罪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量刑过程中要考虑不同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范围内区别对待。
参考:
[1] 于建荣.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和基本特征[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9, (6):114-120.
[2] 杨海昆. 我国群体性事件公法防控研究[J]. 法律和商业研究,2012,(2):76-82.
[3] 王慈江. 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及发展趋势[J]. 长江论坛, 2010, (4):47-53.
阅读期刊: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制与社会发展》创刊于1995年,是教育部主管、吉林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刊物。该刊原为综合性法学学术刊物,2004年起改为理论法学学术刊物。创办本刊旨在探索法学精髓,激发百家思想,推动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发展。读者对象为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政法院校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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