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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责是什么?(图)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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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南昌市人事局领导班子,设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党组织进行巡视和监督。 ,从而实现全国巡查、一盘棋的全覆盖。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对巡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检查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精神重要讲话,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党、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发现问题,形成震慑震慑,推动推进和党的纯洁性。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群众路线,弘扬民主。

第二章组织与人员

第五条 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同级纪委书记,副组长一般为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检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同级党委有关决议和决定;

(二)研究提出检验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三)听检查报告;

(四)检查结果应用研究,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

(六)管理和监督检查组;

(七)研究处理巡逻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公室。

中央巡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党的纪委内在同一级别。

第八条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

(四)对派出巡视组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监督;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处理检查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应当成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对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等职务。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检查组长根据每项检查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信念坚定,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与党中央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承担责任,依法办事,公平正直,廉洁奉公;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及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综合文字能力;

(五)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第十二条检验人员的选拔应当严格规范,对不适合检验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

检验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检验人员实行离职后回避、区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检查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政府、政协党组及其成员,主要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政协党组;

(二)中央部委领导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领导小组(党委)及其成员的领导;

(三)中央重点国有企业、金融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检查的其他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党组织成员。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为: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市(地、州、州、团)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领导;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组)领导小组及其成员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督察组对督察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规章、遵守党纪、落实党的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监督。作风廉政,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有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的令不准,有的禁令不准,阳反阴,帮派结党等;

(二)违反廉洁纪律、利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受贿、贪污腐败等;

(三)违反组织纪律、非法雇佣、拉票贿赂、买卖官员,以及专横、软弱、不团结、严重不团结等;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侈浪费;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提出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检查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部门、企业的重点人员、重点事项、重点问题或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灵活专项检查。及其管辖的机构。

第四章工作方法和权限

第十七条检查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检查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检查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交谈;

(三)接受反映被检查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举报个人事项情况;

(五)询问知情人情况;

(六)查阅、复制相关文件、档案、会议纪要等;

(七)召开座谈会;

(八)参加检查区(单位)的相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评估和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检查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进行专项检查;

(十二)向有关单位求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检查组依托被检查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扰被检查区(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纪检职责。

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检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要求和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

第二十条在检查期间,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检查组可以将受党组织检查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线索移送相关纪检部门处理。检验机构或政法机构办理; ,对明显违反规定并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南昌市人事局领导班子,向被检查的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进行检查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检查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同级单位。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进驻检查区(单位)后,应当将检查任务通知被检查方组织,并按照规定的工作方法和权限开展检查了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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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能够深入了解反映被检查党组织及其成员领导班子的重要问题和线索。

第二十三条检查理解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报告,如实报告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要形成专题报告,就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等重大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报告,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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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派出检查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检查结果的适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检查组的党组织批准,检查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汇报。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党组织接到检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在2个月内向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主要负责人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办公室。

被检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落实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派出检查组的党组织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作出分类处置决定后,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和分工,按以下方式移交:职责:

(一)领导干部涉嫌违纪、作风存在突出问题的,要移交相关纪检部门处理;

(二)关于落实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问题,会转给相关组织部门处理;

(三)其他问题交相关单位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收到检查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约谈信函、初步审查、立案、组织处理等意见,等,并在3个月内将情况反馈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将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监督被巡查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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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对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第6章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检查工作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不配合检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该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找到;

(二)不如实报告检验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泄露检查工作秘密;

(四)工作中越权,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检查的便利为他人谋取私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有其他违反巡逻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被检查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如实向检查组报告情况。

第三十七条被检查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向检查组隐瞒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二)拒绝或未按要求向检查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迫有关单位和人员干涉、妨碍检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存在的问题或不按要求纠正;

(五)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

(六)其他干扰巡逻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被检查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检查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检查工作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也可以按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和组织汇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组织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组织实行视察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视察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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