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凯东吉林省:这是世界法治史上,首开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先河
作者:周凯东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三级检察官 法学博士
郑倩 吉林大学讲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历时五年编纂,中国即将迈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的出台,也同时意味着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全部“消亡”。
这是世界法治史上,首开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先河。不仅仅是将以往散落在民法各处的人格权利“整理收纳”,而是要使人格尊严得到全面保护,让“人”成为法律的终极关怀。
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是法律体系中以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为核心内容的重要的基础性权利。人格权是民法确定的非财产性权利,内容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人格权与人权之间的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人权是人格权合法性来源以及发展与完善的动力;而人格权又是人权的具体化。人权范围广于人格权,所有的人格权都属于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依赖于民法,更依赖于公法,依赖于全方位的公权力保护。全方位的公权力保护,确切地说,是防止一切公权力对人格权的无理踩踏,启动一切公权力对人格权开展最全面的真诚呵护。
作为国家代表、公共利益代表,独立行使宪法赋予检察权的检察机关,面对在民法典时代人格权保护这一深刻恢弘的的时代命题,应当有民法典高度与程度上的保护人格权的自觉与行动,将保护人格权的理念贯穿于整个检察工作中,成为人格权的捍卫者与守护者。这个历史使命,应该、只能、必须由检察机关承担。
民法典时代的每一位检察官,都要思考时代之问:
我的检察生涯中,曾经为人格权保护做了什么?
面对首开世界先河的人格权编这一斑斓时代画卷,今后要怎样才能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在人格权保护画卷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人格权保护是民法典时代美好生活向往的最基本诉求
改革开放四十年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第二大世界经济强国,十几亿人物质生活水平前所未有的提高,“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不再局限于物质生活水平的要求,在人的主体意识、人格尊严、道德品格、精神文化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等多个层面都有更广泛的向往和诉求。当人们的基本物质需要还尚未满足时,对隐私等精神性人格权的诉求会相对较少,而当人的生存需要基本满足之后,对文化和精神的需要将越来越强烈。学者把这种心理需要归纳为自尊需要【1】。
这就是说,在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诉求中,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格尊严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是最首要的、最基本的诉求。人格权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人的尊严正是人类应实现的目的,人权只不过是为了实现、保护人的尊严而想出来的一个手段而已【2】。我国《民法典》因站在时代的制高点,并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对人格权的规定较之《民法通则》,较之其他国家民法典都有质的提升,并有精细化、体系化、高品位化的进步。
党的十九大首次将“人格权”保护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将人格权保护作为新时代“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这体现了党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诉求的体察与关怀,对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等精神层面需求的积极回应,表达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的鲜明态度和坚定信心。
二、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对人格权的保护从未缺席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对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格权保护开展了理论研究与积极探索。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事检察和诉讼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提出公益诉讼和诉前建议,为切实保护公民人格权积累了丰富经验。
在理论探索层面上,检察机关人格权保护研究推陈出新。
2019年5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与吉林大学法学院就检察机关人格权保护研究开展密切合作,在充分调研论证、深入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行使中人格权保护的研究报告》这一重要研究成果。
报告分析了民法典时代检察机关职能行使中人格权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分析回顾了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切实开展人格权保护的现状,总结了检察机关职能行使中人格权保护的成功经验以及存在问题,提出在新时代满足、回应人民群众人格权保护的诉求,是作为国家代表、公共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应当肩负的重要时代使命。
2019年8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人格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探索提出了“三大原则”:坚持全面保护原则、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在检察制度层面上,新修订的《检察官法》为检察机关人格权保护再树新碑。
2019年修改的《检察官法》,就人格权保护而言,具有新的里程碑意义。
第一,《检察官法》确定了检察官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
检察官依法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既是犯罪追诉者又是无辜保护者。这不仅是《检察官法》人格权保护制度的重大进步,也是宪法“国家保障、尊重人权”庄严承诺的具体落实。
第二,2019年《检察官法》第一次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第一次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要求检察机关处理好追诉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辩证关系,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检察工作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既包括非财产性权利,也包括财产性和经济性的权利,还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等等。
人格权是民法确定的非财产性权利,内容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
人格权与人权之间的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人权是人格权合法性来源以及发展与完善的动力;而人格权又是人权的具体化。在追诉犯罪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过程中所尊重和保障的人权,确切地说是人格权——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
《检察官法》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保护人格权的方式切实推进了人权保护,同时也推进了中国法治进程。
第三,1995年、2001年、2017年的《检察官法》在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规定检察官负有“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义务,均未提及对个人隐私的保密问题。2019年《检察官法》第一次将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作为检察机关保密义务的内容。
在检察官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通常为犯罪嫌疑人以及诉讼关联人的个人隐私,《检察官法》将个人隐私的保护置于国家机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同条规定中,意味着人格权保护理念的重大突破。
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人格权保护成果斐然。
➤ 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充分保障涉案人员人格权。
战疫期间,检察机关迅速出台办案规范,创新以案释法,保障涉案人合法权益,从一开始就注意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力防法律的“从重”、“从严”、”从快”。犯罪嫌疑人是确诊或疑似患者的,首先保障救治,体现人格权意义上的司法人文关怀。对情节轻微的涉疫犯罪落实从宽政策,依法不批捕,不起诉,以法、理、情写就中国抗疫故事人格权保护篇章。
➤在刑事检察方面,依法履职保护公民人格权。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职责,切实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过去的五年,检察机关累计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罪名起诉犯罪1472人,依法保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如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建诬告陷害案,依法打击了侵犯公民名誉权犯罪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公民人格尊严。
在更广阔的意义上,各级检察机关公正履职、依法打击强奸、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暴力取证等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犯罪,切实做到公正司法、不枉不纵,既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又保障犯罪嫌疑人应有权利。
➤在公益诉讼方面,以公共利益代表之身份维护英烈的人格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2018年5月在民行检察厅就公益诉讼调研提出:
“公益诉讼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去创新做工作。检察机关的工作是为了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为党中央赢得民心,赢得了民心当然也会赢得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
近几年的实践经验证明,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为维护公共利益,在生态环境保护、英烈人格权保护等案件中有所作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在生态环境案件、英烈人格权案件中,检察机关之所以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提起诉讼,源于两个重要因素。
其一,案件关乎公共利益、关乎人民的幸福、关乎社会道德风尚;
其二,因案件的特殊性,没有比检察机关更合适的主体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代表公权力起诉更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公正解决。
《民法总则》实施后,检察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和《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依法维护公共利益,以公益诉讼和诉前建议方式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发现有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坚决支持英烈亲属、英烈生前所在单位提出诉讼或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或发出检察建议。
如全国首例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淮安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曾某侮辱消防烈士谢勇一案;湖南省检察机关以诉前建议方式维护英烈尊严等等。
检察机关的上述举措,为维护英烈的人格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了重要贡献。
➤ 在营造营商法治环境方面,坚定不移维护企业家的人格权。
检察机关先后制定实施了“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等意见和举措,持续落实服务民营经济11项检察政策,切实做到慎捕、慎诉,并发布典型安全加强指导。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不能让企业家蒙冤受屈。
依法出庭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案、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等企业家涉罪案件,提出无罪或罪轻意见,积极保护企业家名誉权、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
➤ 在未成年检察方面,积极推动校园的综合治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带头,四级检察院1796位检察长兼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级检察院专设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地方检察机关与教育部门联合查访中小学校、幼儿园超过3.8万余所。
针对严重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欺凌和暴力问题,向教育部发出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建议,与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8部委共建未成年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把对孩子的保护做得更实、更细。
吉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意见》,形成合力,推进综合治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辽源市检察院成立“珍妮工作室”,推动未成年人心理关爱工程,探索“训诫会加心理咨询师疏导”工作模式,帮助犯罪未成年人矫正犯罪心理,健全人格,回归社会。
值得强调的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案-件比”改革的思想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以其“以人为本、司法文明、检察为民”的核心价值,倒逼检察机关转变司法理念,最大程序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回应了当事人的期盼,是国家提倡的“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在全方位检察司法管理当中的生动体现,切实保护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它诉讼关联人的人格尊严。
三、民法典时代检察机关人格权保护任重道远
张军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法典学习讲座会上的讲话强调指出:
“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是实实在在的,党中央就切实实施民法典进行集体学习,为我们做出了榜样、立了标杆,检察履职就要主动跟上,把党中央的要求落到实处,把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的民法典落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
2019年,“四大检察”首次明确写进全国人大决议。内设机构的变革使检察机关角色定位与工作重心发生了巨大转变。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强调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民利益代言人的作用和职责,刑事案件中体现的公平正义,抑或民、行、公诉讼案件为民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际上多源自于或体现于人格尊严的尊重、人身自由的保障,以及物质性人格权的不受侵权。在这个意义上,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者、公共利益的代表,亦是人格权的捍卫者与守护者。
这样的角色定位,要求检察机关首先要从自身做起,转变司法、检察理念,将民众的人格权保护作为检察履职的重要目标,以及工作重心转变的明确方向。
努力做优刑事检察,确定刑事诉讼中人格权保护的制度规范。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责,本质上是在法律的限度内尊重人的人格自由。
张军检察长提出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这样的理念必须牢牢树立”就是对人的人格权的最大尊重。
第一,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中,继续坚持有可不捕情节的案件不捕,有可不诉情节案件的不诉;
第二,在扫黑除恶等专项刑事检察中,坚持证据标准,“是黑恶势力的一个也不放过,不是黑恶势力的一个也不凑数”;
第三,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主导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学用民法典人格权编,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办好。对检察环节羁押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不得为了收集固定证据、突破案件非法延长羁押。
对精神性人格权的保护是检察机关职能行使中的短板,应当给与高度重视,并予以合理的规范配置。
第一,检察机关不得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实施人身攻击,不得使用辱骂、讥讽、训斥的语言,应当尊重其作为人应有人格尊严,不得将其在押期间的照片信息等在网络、微信朋友圈中传播;
第二,未经判决确定的犯罪细节不得在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并禁止自媒体传播;
第三,检察机关应当以合法的方式获取、收集、储存、使用、公开或更正或删除公民个人信息,禁止擅自泄露个人信息。
努力做强民事检察,在民事裁判监督活动中加强人格权保护。
中共中央政治局2020年5月29日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保护人格权的职能重镇,与公民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检察机关应当遵行司法规律,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涉及人格权生效民事判决、调解书及其审判执行活动的民事法律监督,增强监督的精准性、引领性,维护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使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护人民群众人格权。
努力做实行政检察,回应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和行政活动中人格权诉求。
行政检察既是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又涉及对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职权的监督。进入民法典时代,检察机关应深刻把握行政法律要义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人格权保护为工作重心和监督导向,通过加强对“民告官”等生效行政裁判等的监督,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各项人格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回应人民人格权诉求。
努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积极探索涉人格权的大数据大规模侵权案件、“等外”公益诉讼新领域。
人类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科技为整个社会创造了巨大福利,为子孙万代创造了幸福,维护大数据法治环境与保护生态自然环境一样能够给社会带来巨大福祉。但大数据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导致受害人的维权难,扼杀了受害人维权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使侵权人获得暴利,仍能逍遥法外,践踏了侵权责任法的遏制功能和惩罚功能,也使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丧失殆尽。
司法机关的立场调整,离不开民事立法的持续推动。公益诉讼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为载体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坚持做好“等内”公益诉讼的理解与掌握,对于其它“等外”严重侵害公益、群众反映强烈、普通诉讼又缺乏适格主体的情况诸如大数据大规模侵权案件,应予以积极探索,开展实践。
这次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谓浓墨重彩。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隐私”概念作出明确规定。
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民法典以上规定为检察机关对隐私权进行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鉴于大数据侵权案件,尤其是大数据大规模的侵犯个人信息、隐私权、名誉权等案件关乎国家利益、社会大众的共同利益,检察机关的强制手段与信息技术的力量配备而能够是唯一最有力的诉讼主体,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典型个案探索,及时总结相关经验,加强与公安机网络监管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提高公益线索发现能力,提升电子证据取证能力,探索大数据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公益诉讼,以维护受害人的人格权。
【1】参见王利明:《加强人格权立法,保障人民美好生活》,《四川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第5页。
【2】参见王利明:《加强人格权立法,保障人民美好生活》,《四川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第6页。
本文采摘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www.9iwh.cn/redian/400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