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记者站站长、高级记者万润龙发表三篇评论(图)
注:这是文汇报浙江记者站站长、高级记者万润龙先生今天在东方网发表的评论。连日来,万润龙先生已经在东方网发表了三篇评论。针对吴大全案,万润龙先生发表的评论,有理有据,极为中肯。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关注吴大全的申诉》(2010年11月24日东方网)
2010年11月19日,吴大全终于向有关司法部门提出了《刑事申诉书》。此日,距他被逮捕已经长达4年零两个月十二天;距他被一审判决死刑已有3年8个月;距他发现真凶已经两年多;距浙江慈溪法院以“窝藏罪”判他四年零四个月已经8个月;距他被假释也已经有100天。
一个没有杀人却以杀人罪被判处极刑的青年农民因为真凶的出现而走出冤狱。这一惊天冤案被发现后,吴大全没有得到国家赔偿,甚至没有得到赔礼道歉,反而被法院重新定罪,并以“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这起冤案被披露后,浙江高院主审法官称这一惊天冤案“已经得到妥善处理,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浙江慈溪法院的主审法官认为判吴大全有期徒刑4年4个月是“罪刑相当”,“是合适的判决”。
奇怪的是,吴大全被蒙冤后,他对每次判决的最终态度几乎都是“服罪”、“不上诉”、“不申诉”。甚至连浙江省高院参与这起冤案复查的大法官们都感到诧异:吴大全居然在法庭上认下有可能被杀头的重罪,“太稀里糊涂”了。但与吴大全接触过的律师和记者却都发现,吴大全并不糊涂,他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思路清楚,有很强的维权意识。
既然有维权意识,为何不敢为自己伸冤?根据媒体已经披露的实情,吴大全案的全过程,充满了反法律的行为:刑讯逼供,证据缺失,定罪草率,剥夺权利,等等。让人震惊的是,在吴大全冤案被发现后,办案部门不但不接受教训,依然继续剥夺吴大全的申诉权利——在慈溪法院以“窝藏罪”判处吴大全4年4个月有期徒刑后,吴大全在上诉期内亲笔书写了上诉状,提交给了慈溪市人民法院。但两位办案人员却带着打印好的“撤诉书”来提审吴大全吴大全案,并威吓吴大全说:如果上诉就会判十年。只有小学文化的吴大全根本不知道“上诉不加刑”的道理,他害怕再被送回监狱,只好违心地在“撤诉书”上签了字。
事实上,我国的有多部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也有类似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依然无法杜绝,甚至成为部分执法人员获取证据的常态性手段。去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等部门专门召开主题为“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的研讨会。多位国内顶尖级的法律专家在会上慷慨陈词,强调必须从制度层面杜绝刑讯逼供。众多专家建议:看守所独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讯问时允许律师在场,这些措施对杜绝刑讯逼供有促进作用。遗憾的是,说归说,做归做,尽管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也往往为事后监督,无法对整个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进行实时监督。
如今,吴大全冤案再次暴露在国人的面前。这位共和国的公民在以往的4年多时间中被剥夺了太多的权力,这一个案与佘祥林、赵作海案一样,已经对中国的人权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好在吴大全在律师的帮助下再次行使自己的申诉权。笔者认真阅读了他要求撤销慈溪法院对他的4年4个月的“窝藏罪”判决,宣告他无罪。申诉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原审判决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审诉讼程序违法,并对三条要求逐一提出具体理由。
笔者以为,司法部门应该重视吴大全的申诉,尽快依法启动法律程序,对吴大全的申诉请求进行审议。鉴于浙江司法部门在吴大全冤案中已经有过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人大、政法委等立法、督法部门有必要对吴大全申诉案的审理实施监督。
出了冤案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冤案的继续遮掩,更可怕的是用新的冤案来掩饰司法者自身的错误。
《重视律师的建议》(2010年11月19日东方网)
前天(17日),笔者在东方网东方评论版发表了《浙江赵作海案该如何了结》的评论,对发生在浙江的一起死刑(死缓)冤案的“纠正”提出了质疑。昨天,受害人吴大全的律师杨学林致函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吴大全冤案的十大疑点,要求查清。
杨学林提出的十大疑点是:
一、吴大全“故意杀人、抢劫”案以及“窝藏”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经过慈溪市、宁波市及浙江省三级公、检、法相关部门的办理。这些部门在办案中,是否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办案程序?是否由于三个部门应当进行制约的环节而没有进行有效的制约,从而在根本上导致了吴大全冤案的发生?
二、公安机关在吴大全“故意杀人、抢劫”案的侦查过程中,是否对吴大全施加了刑讯逼供?哪些定案证据是刑讯逼供所得?吴大全对我说过,侦查人员曾经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但是目前还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来证明。那么,当时对吴大全进行审讯时,是否进行了录音录像?是否应当调看相关的音像资料?以便重点查清吴大全关于遭受刑讯逼供的说法是否属实。
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故意杀人、抢劫”案的过程中,有没有发现本案证据中的矛盾之处?如果发现了,是如何处理的?本案是否属于明知不够起诉条件而强行起诉的情况?
四、在“故意杀人、抢劫”案的一审庭审中,吴大全对于指控其犯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是什么意见?他是认罪还是不认罪?他既然说“我没有杀人”,为什么被称作认罪?合议庭是否认真、全面地进行法庭调查,是否由控辩双方以及吴大全本人发表充分的观点?据吴大全对我说,开庭用了不到一个小时。在两个被告人共同被指控两个重罪的庭审中,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开庭是否显得仓促、草率?
五、在“故意杀人、抢劫”案的一、二审中,指定的辩护律师是否依法履行了辩护职责?据浙江高院的答复,当时辩护律师均进行了有罪辩护。既然吴大全明确表示“我没有杀人”,为什么还要作有罪辩护?辩护律师有没有进行认真阅卷和会见被告人,从而发现本案的重大疑点?有记者曾经对当时的辩护律师进行采访,但是这位律师称记不得曾经办理过此案。律师对于自己在四年前参与辩护的案子竟然记不得了,是不是不正常?律师当时的辩护工作和现在的表现,是否由于受到某种压力?
六、宁波中院一审宣判后,吴大全提出了上诉。浙江高院在二审审理中,是采取书面审理还是公开开庭审理?据吴大全对我说,他提出上诉后,只见过两名法官到看守所提审他,而没有被提出去开过庭。吴大全的这种说法与浙江高院对外宣称的审、控、辩三方均参加二审开庭,并且有开庭笔录的说法相矛盾。到底是吴大全的记忆错误还是确有此事?
七、浙江高院撤销对吴大全“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判决,是由于另一位真凶班春全的归案。对于班春全的归案,吴大全对我说是由于其在监狱与班春全相遇后,其动员班春全去自首的。而有报道称是由他人的检举而导致班春全的归案。据吴大全说,班春全在与他相见的时候,显出很惊慌的样子,反复追问吴大全有没有把他举报。这说明在他们相遇时,班春全并没有被别人举报。那么,班春全的漏罪别的犯人是怎么知道的?所谓别人举报了班春全,有没有监狱中有人弄虚作假的可能性?
八、吴大全在慈溪市人民法院以“窝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后,曾经亲笔书写了上诉状提出上诉。但是后来据称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带着打印好的“撤诉书”来提审吴大全,吴大全在听他们说如果上诉就会判其十年的话后,就在“撤诉书”上签了字。我认为,办案人员的此种做法属于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情况属实,该“窝藏”案必须再审。
九、吴大全对我说,其被假释后,是公安人员直接将其送至目前所在的工厂打工,并且安排其吃、住在这家工厂里。而吴大全的堂哥和几位亲戚就住在该厂附近的垫桥村,为什么不通知其亲戚而由公安局出面安排?在吴大全的遭遇被媒体曝光后,前去采访的新闻记者无法正常与其见面。我作为他的代理律师,请求厂方将吴大全带至传达室见面,被以“吴大全不想见”为由拒绝。在我报警后,出警民警也是这样答复我的。而在我来到慈溪的第五天辗转见到吴大全后,吴大全明确否认他曾经“不想”见我。这些情况是否表明吴大全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是否表明有关部门在阻碍舆论监督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是什么部门在背后进行策划、指使?
十、吴大全的“故意杀人、抢劫”案,虽然被浙江高院经过再审裁定发回宁波中院重新审理,但是对该案重审的结果是什么?吴大全至今没有获得该案的最终实体判决。而在重审的过程中,吴大全突然又被以“窝藏罪”再行立案、起诉和审判,是否在诉讼程序上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在吴大全被假释后,为什么将原来送达给他的本案法律文书全部收走?在近日经过交涉到当地司法所领取的“窝藏”案的判决书,为什么没有盖慈溪市人民法院的公章?
杨学林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政府、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并且对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为议题进行执法检查。因此,杨学林建议,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或者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全面的调查。
杨学林认为,他提出的十大疑点,有的直接影响到对吴大全目前的定罪是否正确,有的则关系到办案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这些疑点已经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有必要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介入本案的调查,并尽快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如果查实有关司法人员在本案中存在违法办案的事实,建议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规定,撤销其审判员职务。对于有关负责人,建议其引咎辞职。如果发现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人权。
笔者认为,吴大全被认定为杀人犯并被判死刑(死缓)重罪,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法院有推脱不了的责任。如今,冤案既然已经被发现,查清冤案发生的原因,冤案的具体责任人,其行为的实施过程,其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后果,等等,都需要认真调查清楚。而这些调查工作不能由当事单位和当事人来承担。作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它既是立法机关,又承担着执法检查和监督法律实施的任务。杨学林提出的请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介入调查吴大全案的法律建议,合情合理合法,理应得到支持。严格地说,在吴大全“杀人案”被发现时错判后,应该在第一时间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所有涉案部门和相关办案人员都应该回避此案,等候联合调查组或者专家组的结论。而不是由当事部门或当事人来对吴大全冤案进行评说,更不该由当事司法单位对吴大全案作二次审判。
《"浙江赵作海"冤案该如何了结?》(2010年11月17日东方网)
连日来,海内外多家媒体披露了发生在浙江的又一起“赵作海案”。在浙江慈溪市打工的贵州农民吴大全因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后,戏剧般地在监狱里碰见了真凶。由于真凶的自首,吴大全抢劫杀人的冤案得以澄清。报道称,当时浙江省高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名叫杨灵方,现任高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冤案查清后,杨灵方受到的处罚只是被扣减2分,这一处罚与浙江高院规定迟到3次,以及提审犯人时抽烟,所受到的处罚完全相同。
赵作海冤案被发现后,司法机关立即启动了纠错程序,并登门道歉,积极赔偿,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刑事问责,省高院院长还亲自向受害人鞠躬道歉。然而,在吴大全冤案被发现后,浙江高院于去年10月14日启动再审程序,裁定撤销吴大全死刑和死缓的一二审判决书,发回宁波市中院重审。今年3月12日,吴大全被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4个月。今年8月10日,吴大全假释出狱,被法院安排到慈溪市振成机械有限公司“打工”。
相关媒体报道了浙江高院宣传科有关人员转述主审法官杨灵方的话:“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理,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而以窝藏罪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4年4个月的慈溪市法院的主审法官胡慧则向法制日报的记者表示,吴大全“死罪没了,活罪难免。”法院以窝藏罪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4年4个月“罪刑相当”,“这是合适的判决”。
11月9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向媒体承认,对吴大全定性错误,教训深刻,要从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剖析反思。
受吴大全家人的委托担任吴大全代理律师的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14日接受了笔者的独家采访。他告诉笔者,他已于本月12日用特快专递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提出三点法律意见:应当宣告吴大全无罪;应当向吴大全进行国家赔偿;应当向吴大全及其家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杨学林表示,法院判定的吴大全“窝藏罪”不成立。原侦查机关在进行所谓吴大全“抢劫”和“故意杀人”案的侦查时,已经查明了后来被认为是“窝藏”的行为。当时并没有以“窝藏”罪起诉吴大全,法院也没有以“窝藏”罪判处吴大全。但法院在撤销对吴大全“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有罪判决之后,再以“窝藏”罪对吴大全定罪,这是对吴大全的同一个行为进行的第二次审判,其做法违背司法原则,也是对我国司法秩序的严重破坏。
杨学林认为,鉴于吴大全在监狱服刑的法律依据是浙江高院对其作出的“死缓”终审判决,而该判决已经被依法撤销,因此,吴大全符合获得国家赔偿的资格。至于吴大全后来又被慈溪市人民法院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吴大全案,并不能导致浙江高院免除国家赔偿的责任。因为致使吴大全蒙冤入狱的是浙江高院的错误判决,而不是后来慈溪法院的“窝藏”罪判决。慈溪法院的“窝藏”罪判决,对于吴大全已经服完的刑期,也不具有追认的作用。
杨学林表示,法院对吴大全作出的死刑、死缓判决给吴大全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恐惧,而且现在仍处在恐惧之中。但当事法官竟然称“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理,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让人无法接受。他认为,浙江省高院最起码应当向吴大全及其家人赔礼道歉,并且进行精神赔偿。
吴大全冤案引起了海内外媒体和公众的关注,法律界人士对此冤案也纷纷发表意见。比较集中的意见是,类似佘祥林、赵作海、吴大全一类的冤案为何在我国屡屡发生,侦查期间的刑讯逼供导致屈打成招固然是主要原因,审判过程的草率和缺乏监督也是形成冤案的重要原因。一位不愿意披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对吴大全冤案披露后法院系统的自证清白表示不满。他认为,浙江出了错判死刑、死缓这样的重大冤案,必须有当事部门之外的权威机构(比如人大或政法委)或者专家组对当事部门和当事人实施追责。而不应该由当事法院出面“澄清”,更不应由当事法官来表态说“案件已经得到妥善处理,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在吴大全冤案尚未有最后定论之前,由当事法院的主审法官来认定吴大全有期徒刑4年4个月是“罪刑相当”,“这是合适的判决”,也极不妥当。
笔者了解到,14日式杨学林律师来到浙江慈溪第5天。他希望会见已经“假释”的吴大全,但一直未能如愿。14日下午,在吴大全家人的帮助下,杨学林终于在慈溪某宾馆与吴大全见面。杨学林告诉笔者,吴大全之所以在法庭上认下有可能被杀头的重罪,并不像某些法官所说的“稀里糊涂”,而是另有原因。杨学林表示,他将为吴大全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依法为公民吴大全讨还权利和尊严。
附:万润龙简介
万润龙,笔名知非,籍贯绍兴,1950年生于杭州。1966年初中毕业,是典型的“老三届”,下过乡,当过农民,做过乡村教师,在“工农兵上大学”的潮流中回城读书,毕业后当了中学语文教师,在高考制度恢复后,先修中文本科,再完成哲学研究生课程。1984年考入杭州日报,走上了新闻工作岗位,1992年调入文汇报,现任文汇报浙江记者站站长、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驻浙江办事处主任,兼《金庸茶馆》主编。做人办事讲求认真,执教时是杭州市优秀教师,干新闻多年被评为优秀记者,信奉“独立思考,独自采访,独家报道”的“三独”原则,是中国记者中披露千岛湖事件、中国爱滋病的第一人。《15亿件衬衫积压纯属空穴来风》、《中国哪来5000万差生》、《金庸辟谣:我没有得诺贝尔文学奖》《走近霍金》《二战日军侵华系列报道》等独家报道均产生较大反响,多次获上海市、浙江省好新闻奖和全国好内参一等奖。多年来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羊城晚报等海内外媒体发表评论数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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