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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读原局长陈国凤受贿700万被刑事拘留历任四家单位一把手

她曾先后担任四家南昌市市直单位的“一把手”,却未能“平安着陆”。因利用职权为他人在项目搬迁选址、店面扩建、个人提拔、企业改制及用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关照,受贿280余万元,挪用公款700万元,在即将退休的年纪锒铛入狱。

她是谁?因何事落马?

近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份起诉书,引起了信息日报江西政读的注意,该起诉书的主人公为南昌市科技局原局长陈国凤

2015年1月30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江西省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陈国凤(正处级)因涉嫌受贿,近日,由南昌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

历任四家单位“一把手” 被控两项职务犯罪

今年59岁的陈国凤是进贤县人,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大学本科文化的她至少先后担任过四家南昌市市直单位的”一把手“:历任南昌市供销合作社主任,南昌市交通局局长,南昌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南昌市科学技术局局长等职务。

根据该起诉书,信息日报江西政读获悉,陈国凤涉及到的职务犯罪有两项,一项是受贿罪,另一项则是挪用公款罪。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陈国凤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283.7601元人民币及1万美元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70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涉嫌挪用公款罪。

立案侦查到终审宣判 历时两年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注意到,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陈国凤一案历时2年。期间,因对一审判决不服,陈国凤曾申请上诉。

2015年1月27日,陈国凤因涉嫌受贿罪由南昌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天后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5年7月14日,陈国凤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南昌市人民检察院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起诉。

2016年6月21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陈国凤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六十万元。陈国凤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今年的1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同时,陈国凤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其所收受的贿脏款已全部退清,所挪用公款已全部归还,二审期间主动缴纳罚金6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决定对陈国凤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注意到,因为担任过数个不同单位的一把手,根据公诉书披露,陈国凤存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在项目搬迁选址、店面扩建、个人提拔、企业改制及用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关照等问题,涉及到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有8项。涉及挪用公款罪的则是,2011年挪用700万元公款用于购买杭州市房产。

以下是司法机关披露的陈国凤涉受贿罪的8项犯罪事实:

1、为他人承租、扩建仓库,受贿100万

2005年,罗某某(另案处理)在南昌市**合作社下属企业南昌**总公司承租的**仓库(后因企业改制,交由南昌市**合作社成立的南昌市**经营有限公司管理)租约不满一年即将到期,南昌市**合作社提出新的承租方要将仓库扩建并维修周边道路,同时拟向社会进行招标。罗某某为继续直接承租仓库而不走招标程序,找到被告人陈国凤帮忙,表示可以达到合作社的要求,请陈国凤在其承租以及后续仓库扩建、修路方面给予关照,陈国凤答应帮忙。后经合作社研究,陈国凤决定由罗某某继续承租**仓库。2005年5月,经陈国凤签发,合作社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修建加固市**总公司**仓库的报告》,请南昌市政府予以协调,批准**仓库扩建。2005年7月,南昌市政府同意了合作社提交的报告,罗某某得以顺利开展仓库扩建工作。在此期间,经陈国凤与南昌市西湖区政府协调,促成西湖区政府修建了仓库附近道路。

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陈国凤先后收受罗某某为感谢其在该仓库承租、扩建、修路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以及希望与其搞好关系,多次所送人民币共计100万元。

2、推荐他人任命职务受贿28万余元及1万美元

2009年下半年,在江西**集团领导换届时,经陈国凤推荐和支持,余某某顺利被任命为江西*集团董事长。陈国凤先后收受了余某某为感谢其上述支持和关照所送下列财物:2009年南昌市科技局网,陈国凤在出国前收受余某某1万美元、2011年,陈国凤因通过徐某乙(音)找关系为其处理被举报事情,由余某某出资,给了徐某乙共计13万元人民币及0.6万元油卡、2010年至2014年期间的一年三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陈国凤先后收受余某某共14.6万元人民币。

3、利用企业改制,受贿房产一套

2003年下半年,南昌市**合作社下属企业南昌**厂在建设茶贸楼过程中,时任合作社主任陈国凤拒绝了该厂厂长曹某某给其在厂内分房一套的想法,而要求曹某某以陈某甲的名字,在南昌市叠山路附近为其购买房产。因考虑到在南昌**厂改制以及个人改制后去向等方面需要陈国凤的支持和关照,曹某某决定从**厂支出资金为陈国凤购买房产。2003年12月,曹某某按陈国凤的要求,以陈某甲的名字购买了价税合计为18.3753万元人民币的南昌市**巷**号***室房产一套。

4、为企业用地提供便利受贿17万余元家具款

陈国凤在担任南昌市**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日常工作中对南昌市**局下属的南昌市**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给予了支持和关照,尤其是2010年下半年,开发公司下属南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南昌县的用地将被南昌县**局收回时,陈国凤应时任开发公司经理邓某某的请托,向时任南昌县**局局长朱某某打招呼,使得开发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该地块。为感谢和希望继续得到陈国凤的关照,在2010年12月陈国凤要求邓某某与其同行购买家具时,邓某某与开发公司党支部书记方某某商议后,从开发公司预借出15万元人民币准备为陈国凤支付家具款。之后,邓某某陪同陈国凤先后在浙江和南昌购买家具,邓某某为陈国凤支付了家具款和运费共计17.802万元人民币。事后,邓某某将付款票据交给了开发公司财务人员,该17.802万元人民币全部在公司报销。

5、推荐他人职务任命,受贿15万元

2007年9月,在江西**集团领导换届时,经时任南昌市**局局长的陈国凤推荐和支持,吴某某顺利被任命为江西**集团董事长。2009年上半年,吴某某以资助陈国凤装修房子为名,在陈国凤家中送给陈国凤15万元人民币表示感谢。

6、推荐他人提拔,先后受贿16万元

2008年,时任南昌市**局局长的陈国凤提名原安义县**局局长黄某某为南昌市****管理处长人选之一,经组织考察,于2008年6月任命黄某某南昌市****管理处处长。为感谢陈国凤,黄某某于2008年下半年一天,在陈国凤家中将10万元人民币送给陈国凤。此后,黄某某为保持与陈国凤的关系,希望继续获得陈国凤的支持与关照,先后于2009年、2010年和2011年三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到陈国凤办公室送给陈国凤洪客隆购物卡共计6万元。

7、关照他人工程项目受贿1万元购物卡

2006年11月14日,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昌市**局下属企业江西**集团签订协议,约定将**集团的***危房改造开发兴建商业办公综合大楼项目委托给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在工程项目期间得到陈国凤的关照,江西**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万某某先后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通过余某某送给陈国凤共计1万元购物卡。在此期间,陈国凤在该项目的相关审批报告过程中给予了万某某支持,保证了相关报告顺利签转。

8、为他人项目搬迁选址行便受贿两间店面

2005年,南昌市政府就南昌市**市场搬迁事宜开会协调,南昌市**合作社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了搬迁的协调,有关部门提出了位于青山湖区和青云谱区的两块土地作为备选新址。在此期间,时任南昌市**公司总经理徐某某多次找到陈国凤,希望合作社可以出面,将**市场的新址定为南昌市青山湖区**路,陈国凤答应帮忙。2005年12月,经陈国凤签发,合作社向南昌市政府提交了《关于请求解决南昌市**市场用地的请示》,请求将**市场选址为位于青山湖区湖坊镇的**路以南、**大道西南角、**路以北。2005年12月底,市政府下发《关于南昌**市场迁址建设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确定将**市场新址定为青山湖区**路以南、**大道西南角、**路以北,面积约250亩。**市场搬迁选址确定后,因青山湖区拆迁缓慢,徐某某再次找到陈国凤帮忙,希望陈国凤协调加快拆迁进度。之后,陈国凤带徐某某找到时任**区委书记吴某某(已判刑)寻求帮助,请吴某某协调加快拆迁,吴某某答应帮忙。此后,新的**市场地块拆迁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得以顺利建设。在此期间,徐某某承诺待**市场建成后,会对陈国凤表示感谢。

2009年,徐某某以江西**置业有限公司在**市场开发的**小区店面对外销售,徐某某为感谢陈国凤在**市场选址、拆迁过程中给其的关照,提出送2间店面给陈国凤,陈国凤同意。于是徐某某采取挂徐某甲往来账的方式,为陈国凤以陈甲(陈某某儿子)、陈乙(陈某某侄子)的名字,在**小区登记购买价税合计为87.3828万人民币的2间店面。2009年4月至2015年4月,陈国凤通过徐某某将两间店面对外出租,非法获利20余万元。

2011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吴某某职务犯罪案中,分别向徐某某、陈国凤进行了调查取证。徐某某担心其送店面给陈国凤的事情暴露,于是向陈国凤提出支付店面款的要求,但陈国凤并未支付。2014年9月12日,南昌市纪委在对有关线索的调查工作中,派员到徐某某的江西**置业有限公司调取了有关陈甲、陈乙在**小区购买店面的资料,徐某某当天将此事告诉了陈国凤。因担心被查出店面系送给陈国凤,徐某某让陈某某尽快将店面款支付。同年9月13日,陈国凤安排其哥哥陈某甲,通过陈甲妻子于某某和陈乙妻子林某某的银行账户,将共计87.3828万元人民币支付给徐某甲,后徐某甲将资金转到了江西**置业有限公司。

案发后,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及南昌市纪委依法收缴陈国凤交付给徐某某的、用于掩盖其犯罪事实的87.3828万元人民币。

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

为购买杭州房产,挪用公款700万

2011年4月中旬,时任南昌市**局局长的陈国凤为购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价值元的**花园小区6幢1单元2402室房产,利用其南昌市**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向下属的江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董事长余某某个人提出借款2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余某某答应后,经与**集团总经理黄某某商量后,决定从**集团存放企业改制资金的下属企业江西**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公司)借出200万元人民币给陈国凤用于购房。**集团财务人员根据余某某的指示,从贷运代理公司以支付改制生活费的名义,将200万元转至时任公司会计的付某某个人账户,随后再从付某某帐户转至陈国凤儿子陈甲银行帐户。之后,为了掩饰其公款私用的事实,余某某安排货运代理公司转款200万元至南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再由南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涂某某拿现金200万元人民币给付某某,由付某某将200万元人民币归还了货运代理公司。

同年4月下旬,陈国凤又向余某某提出借款715.8659万元人民币,表示要继续用于支付房款,余某某告诉陈国凤要与时任**集团总经理黄某某(另案处理)商量。余某某与黄某某商量后,继续借款给陈国凤,并向陈国凤提出通过中间公司直接转账至杭州房产的开发商。后陈国凤在明知余某某此次系挪用公款的情况下,将需要借款的具体金额和开发商账户仍拿给余某某,余某某从货运代理公司转出715.8659万元至青云谱**装饰木业五金商行,再由该商行将715.8659万元人民币转账至陈甲购买房产的开发商杭州**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同年5月,陈国凤拿给余某某15.8659万元人民币现金,与余某某明确欠款金额为900万元人民币整。之后南昌市科技局网,余某某通过青云谱**装饰木业五金商行将15.8659万元人民币转回至货运代理公司。

2011年年底,因被告人陈国凤未按约定将所借900万元返还,余某某为了在货运代理公司账目处理前述陈国凤的700万元人民币借款和到**商贸公司的200万元转款,利用**集团与江西**房地产公司有1220万元人民币债务的便利条件,找到江西**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万某某出具虚假的委托函,委托江西**房地产公司委托**集团付款700万元人民币至青云谱**装饰木业五金商行、付款200万元人民币至南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函日期均写为2011年4月。余某某用两张虚假的委托函在货运代理公司入账,从而达到掩盖其挪用公款900万元给陈国凤用于购买个人房屋的事实。

陈国凤自2012年5月开始陆续还钱给余某某,至今共计还款690万元人民币,尚有21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

案发后,陈国凤家属退回赃款共计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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