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对出版从业者和互联网企业有何影响?
网络出版新规,究竟剑指何人?
新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不日将颁布,竟然有许多想说的话,不吐不快,所以说开来。很多人关注的是外资和服务器问题,但实际上出版行业法规一直是拒绝外资的,这没有任何新意,至于服务器问题,这将会成为以后互联网立法的标配,从网络地图到打车软件立法都日见端倪,毕竟数据安全是哪个国家都不能轻言不管的,这些都不说了,说些我看到的有意思的几个点吧。
一、网络出版新规究竟剑指何人?
广电总局和工信部公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将于今年3月10日起施行。我一直在刷屏,试图了解一些市场动向,但除了满屏的新规法条堆彻之可谓解读外,极少见到一些经营主体,哦,新规出来后,应当称之为“网络出版服务商”的真知灼见或抱怨,这点让人意外。不过想想也是,该来的总会来,该有的也会有,大的网络出版服务商依旧能够临危不乱,神马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也是手到擒来的事,那些外资背景的中资方估计也能向当年马云私藏支付宝一样,有机会以“绕开监管”的理由将网络出版的生杀大权揽作已出了。
其实,网络出版新规最大的受害者,并非传统的网络出版服务,因为正规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一定会,也一定能获得网络出版许可,所以他们自不必害怕。那么网络出版新规最大的“受害者”到底是谁,网络出版新规究竟剑指何人?答案其实也很清楚,那就是新规中所谓的“其他(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看官不明白了,谁是倒霉的“其他单位”?新规第九条说了,“其他单位”就是新规第八条所说的“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外的一切单位。那么,然并卵,我还是看不懂且脑子糊涂,能不能再具像一些,举几个具体例子听听?呐,就像《知乎日报》、《**微信书》、《豆瓣每日精选》、维基百科,以及像这类喽,有没有躺枪的感觉?当然,其实还有另外一些根本就不合法经营的单位,比如说Steam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所称出版物,它实际上和中国没有半毛钱关系,唯一的关联就是能让中国网友通过互联网在他的平台上玩游戏,不需要经过国内主管部门的审批,但我认为,该类主体肯定不可能得到经营许可证,最大的可能就是会因为ICP的原因被工信部(而不是广电总局)干掉。看着吧,会有些变化的。
看到“其他单位”时,我也怀着相当无助的内心,这样的新规基本就是出来打酱油的,但打的却是一团浆糊。“其他”一词在法律上是一种兜底条款的设置,是一个口袋,反正正常之外,都可以装进去。这种条款日后基本上都要成为“选择性执法”的必备杀器,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是也不是,执法者解释的权力被无限扩大,创业者只能反复瞎猜自己的商业模式到底有没有被“其他单位”。
广电总局的新闻言人表示新规出台的背景是“图书、报刊等传统出版物内容普遍实现网络化传播的同时,网络文学、网络学术、网络地图、网络游戏等原创网络出版蓬勃发展,网络出版形式不断增多。网络出版服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未经批准的非法网站和淫秽色情、有害信息等违禁内容”,所以网络出版形式的多种多样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先监管的范畴,那么,超出监管的这部分由“其它单位”经营的出版,自然而然,其实就是新规的真实监管对象。这类多种多样的新的网络出版方式,也正是国家管控的难以触及之地。
有意思的一点是,新规第八条规定了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必须有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和必要的技术设备以及服务器必须境内。你不通过网站或终端,你搞个鸟网络出版啊?这点是常识,还要你法律多此一举来教我自己弄?所以,这类条款其实是软条款,没有实质作用,而新规第九条规定的对“其他单位”的“其它5项要求”才真正是杀手锏,这也造成了这两类不同出版主体的完全不平等、不公平的对待(例如: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当然,服务器还是有些意思,会成为一种趋势,暂时按下不表。
二、网络言论和网络出版的界限
新规一出,很多人都很担心,我在网络上发言、评论算不算被管理的对象,你看,新规界定的网络出版物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我网上发个评论跟贴似乎不能算是出版,但如果我写了个长微博,写微信公众号文章、知乎专栏、当头条作者、虎嗅文章,或者我写本连载小说呢?到底界限在何处。我觉得这似乎有些惊弓之鸟之状了,其实完全不必如此,大家区别网络言论和网络出版这两种不同行为即可。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当然,引用宪法阐述自己的概念会被同行笑话,内情大家都懂得),看得出“言论”和“出版”是两类不同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那该如何区别两种行为,目前不论是著作权法还是出版条理条例,都没有对出版一词作出非常明确的界定。个人建议从两方面来甄别:
第一方面是从出版物的定义出发来界定。新规明确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网络言论(文字)的本身其实是一种著作权,网络言论享有“发表权”,但发表并不代表就是出版,所谓的出版,应当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出版物的特点是可以进行大量的复制并发行,包括文学的汇编行为。
第二方面是从发布主体出发来界定。原旧规,即《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将“互联网出版”定义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所以只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才是出版行为的合格主体,其它个人不能成为出版者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所称出版物,因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已经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这是一种经营和商事活动,个人不具备资格。所以个人不论如何发表作品,均不可能构成出版行为。其实,新规自始自终只是说了“单位”,而没有个人的概念。
自媒体是随着互联网兴起而兴起的产物,网络大V喜欢在微信公众号、知乎等自媒体平台上发表作品,但该类作品只是为了表达自己的思想内容,而不是为了出版。当然,在各类自媒体平台上,有一类现象是值得探讨的,那就是自媒体平台汇编努力后的“作品集合”,比如说知乎有“知乎日报”、“知乎周报”和“一小时电子书”等,这类平台将平台上作者创作的作品进行汇编集合后再以特定的系列名称、品牌进行发发布,似乎有“出版”的味道,这样的情况非常多见,还有一些法律检索网站,将特定案例、文章整理汇编后在网站发布,如无讼案例将无讼作者的文章进行集合后以“无讼微信书”的方式发布。个人认为,这类平台聚合文学,就极有可能会成为新规的“其他单位”,从而被要求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其公司治理结构也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应当尽早作好准备。至少目前我没有看到知乎有在其网站上向用户列示任何证照,即便连ICP备案(或许可)编号都没有在网站上公示,其实已然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了。
三、此证彼证傻傻分不清?
新规明确了“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我们还知道,在旧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下,“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这类批准文号,在实践中就是需要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同时,文化部曾在2011年发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互联网文化单位必须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部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也要求“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的单位须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要求出版单位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天哪,绕口令玩嘛?还是弄个表格看看,再来几张图开开眼吧。
所以,新规发布后,《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将终结其使命,《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将上台执法。
说句实话吧,即使看了上表,估计还是有很多人分不清楚该怎么办。这是因为主管机关实在是太混乱了,例如游戏涉及到文化局、出版涉及到版权局,网络涉及到工信部,让人不知所以然,其中还有很多是重复的证件,如线下和线上的出版行为,就要搞两本证。新规还是工信部和新闻广电局联合颁布的,想想日后跑来跑去盖章,其实还真是少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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