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事件案例分析『315以案说法特辑⑨』
“人参茶”、“虫草茶”,听起来营养满满,很养生的样子。市民倪女士就是受到了名字的吸引,就在一家网购平台爽快地掏钱2400余元买了5件。然而拿到商品后,她发现,“虫草茶”没有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依法应当标明的重要信息,另外,作为药品的人参、虫草,也没有按照要求标注使用范围、用量。
随后,倪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商店退还货款并进行10倍赔偿。小锦今日获悉,锦江法院判决支持倪女士诉讼请求,要求商家赔偿24011.5元。
买到“三无”食品
消费者状告商家
2021年1月4日,倪女士在一家网购平台的店铺“正好参茸特产”购买了5件虫草茶,总金额优惠后为:2401.15元。
“我拿着虫草茶去送礼的时候,经朋友提醒,该商品竟然属于三无产品:产品外包装没有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家、执行标准等相关信息,此外,产品里面添加药品,其宣传页面标注(也可以肉眼识别出)里面含有虫草、枣片、石斛花、石斛、灵芝、西洋参。根据《中国药典》对冬虫夏草的记载,冬虫夏草属于药品,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铁皮石斛为中药,不能当作普通食品原料长期大量食用。”
“我自己也喝了三罐,倒是没有感觉身体不适,就是感觉味道怪怪的,就没有再食用了。”此后,倪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商店退还货款2401.15元,10倍赔偿24011.5元,共计26412.65元。
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正好参茸特产店”已在电商平台关闭。另外,法院查明,卫生部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法院:“三无”且无“食用限量”标识
商家10倍赔偿
锦江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坑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及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案涉小罐茶宣传称含有人参、虫草等,并非普通食品,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人参、虫草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而该产品无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所有依法应当标明的重要信息,属典型的三无产品,且未依法进行特别警示标准,可以认定案涉产品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不属于标签瑕疵。被告经销商,经销三无产品,应当退还货款并按货品10倍价格赔偿,倪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正好参茸特产”食品商行退还倪女士货款2401.15元,被告“正好参茸特产”食品商行赔偿倪女士24011.5元。
法官: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祉
惩罚性赔偿金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官表示,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受到行政处罚外,消费者还可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这样可增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最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一些职业打假者“知假买假”进行索赔,由于法律并未对购买者动机、知假买假情形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知假买假者、职业打假者仍可作为权利主体,依法主张10倍价款赔偿。
此外,现在,一些电商平台提供的食品安全问题面临很多挑战,有些进口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国内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甚至有买到假冒伪劣食品的风险,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带来风险。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合法合规的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在一些电商平台购买食品时应提高警惕,避免因食用不合格食品造成损害。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宋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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