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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尚未统一并不构成“台独”顽固分子的制裁措施

继2021年11月5日国台办宣布一批“台独”顽固分子清单,确定对苏贞昌、游锡堃、吴钊燮等人实施惩戒之后,2022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台办发言人受权就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发表谈话,同日,国台办宣布对“台独”顽固分子关联机构予以惩戒。8月16日,中共中央台办发言人受权宣布将萧美琴等7名“台独”顽固分子列入制裁清单,并宣布对“台湾民主基金会”执行长、“国际合作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实施制裁。

已公布的制裁措施包括禁止“台独”顽固分子本人及家属进入大陆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限制其关联机构与大陆有关组织、个人进行合作,绝不允许其关联企业和金主在大陆谋利;对触犯国家刑律的,依法终身追责;与外国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上述罪行的,依法从重处罚。

制裁措施正当合法

对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的制裁惩处措施,涉及对象涵盖机构和个人,包括民事、刑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系统化的遏“独”、制“独”体系,力度空前。这些制裁措施完全依据国家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和完备的执法司法手段。

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台湾电影恐怖分子,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反分裂国家法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国家安全法也有相关规定。任何人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实施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法律方式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既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础,也是国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各国一般都将分裂国家罪列入国家刑法罪种的首章加以规定,刑罚也较之一般罪行更为严厉。两岸尚未统一并不构成“台独”顽固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理由。依照国家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台独”顽固分子,可以按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缺席审判;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嫌疑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终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已经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刑事司法合作机制或联系,与80多个国家缔结签署了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对于潜逃国外的犯罪嫌疑人,国家将通过通缉、引渡、遣返、境外缉捕等多种国际司法合作方式台湾电影恐怖分子,将嫌犯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在民商事领域,公民和法人开展民商事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主权,否则将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和惩处,这是世界各国通例。我国对外贸易法、出口管制法、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对“台独”顽固分子及其直系亲属、关联机构实施民商、经济和行政领域的制裁,将有力打击“台独”势力的“输血”体系,斩断“台独”政商勾结、内外勾结利益链。刑法还规定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对于大肆资助“台独”分裂活动的重要金主,除其他民商、经济、行政制裁外,还可以依据刑法定罪处罚。

制裁范围精准适当

中共中央台办发言人8月16日还明确指出,列入制裁名单的并不是“台独”顽固分子的全部。这是对所有从事“台独”分裂行径者发出的严厉警告。一切未列入清单的“台独”分子若不悬崖勒马,继续在“台独”道路上一意孤行,必将遭到国家法律严惩,被终身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台独”顽固分子及其关联机构实施惩戒,意在实现对“台独”要害人员的精准打击,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和比例原则,也体现了区别对待政策。我们将这些冥顽不灵的“台独”首要犯罪分子和一般从犯相区别,也将“台独”犯罪分子和受到“台独”思想蛊惑而盲目响应跟从的部分群众相区别,综合发挥打击、震慑、预防作用,起到打击犯罪、遏制蔓延、教育群众的效果。惩戒措施等于向广大台湾同胞发出呼吁,希望广大台湾同胞务必同一切分裂国家、数典忘祖、认贼作父的“台独”分子和“台独”行径划清界限。

祖国统一是历史大势

中国人民已经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转折,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势头不可逆转,这是连那些曾经鼓吹中国“崩溃论”的境外反华势力也不得不承认的现实。台湾问题因民族弱乱而产生,必然随着民族复兴而得到解决。搞“台独”分裂只会将台湾推入灾难深渊,给台湾同胞带来深重祸害。台湾的前途系于国家统一,台湾同胞的福祉系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统一是历史大势,是正道;“台独”是历史逆流,是绝路。“台独”势力和外部反华势力沆瀣一气,企图阻碍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绝不可能得逞。广大台湾同胞要擦亮眼睛,坚定站在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一边,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坚决反对“台独”,坚定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

继2021年11月5日国台办宣布一批“台独”顽固分子清单,确定对苏贞昌、游锡堃、吴钊燮等人实施惩戒之后,2022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台办发言人受权就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发表谈话,同日,国台办宣布对“台独”顽固分子关联机构予以惩戒。8月16日,中共中央台办发言人受权宣布将萧美琴等7名“台独”顽固分子列入制裁清单,并宣布对“台湾民主基金会”执行长、“国际合作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实施制裁。

已公布的制裁措施包括禁止“台独”顽固分子本人及家属进入大陆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限制其关联机构与大陆有关组织、个人进行合作,绝不允许其关联企业和金主在大陆谋利;对触犯国家刑律的,依法终身追责;与外国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上述罪行的,依法从重处罚。

制裁措施正当合法

对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的制裁惩处措施,涉及对象涵盖机构和个人,包括民事、刑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系统化的遏“独”、制“独”体系,力度空前。这些制裁措施完全依据国家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和完备的执法司法手段。

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反分裂国家法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国家安全法也有相关规定。任何人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实施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法律方式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既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础,也是国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各国一般都将分裂国家罪列入国家刑法罪种的首章加以规定,刑罚也较之一般罪行更为严厉。两岸尚未统一并不构成“台独”顽固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理由。依照国家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台独”顽固分子,可以按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缺席审判;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嫌疑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终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已经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刑事司法合作机制或联系,与80多个国家缔结签署了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对于潜逃国外的犯罪嫌疑人,国家将通过通缉、引渡、遣返、境外缉捕等多种国际司法合作方式,将嫌犯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在民商事领域,公民和法人开展民商事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主权,否则将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和惩处,这是世界各国通例。我国对外贸易法、出口管制法、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对“台独”顽固分子及其直系亲属、关联机构实施民商、经济和行政领域的制裁,将有力打击“台独”势力的“输血”体系,斩断“台独”政商勾结、内外勾结利益链。刑法还规定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对于大肆资助“台独”分裂活动的重要金主,除其他民商、经济、行政制裁外,还可以依据刑法定罪处罚。

制裁范围精准适当

中共中央台办发言人8月16日还明确指出,列入制裁名单的并不是“台独”顽固分子的全部。这是对所有从事“台独”分裂行径者发出的严厉警告。一切未列入清单的“台独”分子若不悬崖勒马,继续在“台独”道路上一意孤行,必将遭到国家法律严惩,被终身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台独”顽固分子及其关联机构实施惩戒,意在实现对“台独”要害人员的精准打击,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和比例原则,也体现了区别对待政策。我们将这些冥顽不灵的“台独”首要犯罪分子和一般从犯相区别,也将“台独”犯罪分子和受到“台独”思想蛊惑而盲目响应跟从的部分群众相区别,综合发挥打击、震慑、预防作用,起到打击犯罪、遏制蔓延、教育群众的效果。惩戒措施等于向广大台湾同胞发出呼吁,希望广大台湾同胞务必同一切分裂国家、数典忘祖、认贼作父的“台独”分子和“台独”行径划清界限。

祖国统一是历史大势

中国人民已经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转折,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势头不可逆转,这是连那些曾经鼓吹中国“崩溃论”的境外反华势力也不得不承认的现实。台湾问题因民族弱乱而产生,必然随着民族复兴而得到解决。搞“台独”分裂只会将台湾推入灾难深渊,给台湾同胞带来深重祸害。台湾的前途系于国家统一,台湾同胞的福祉系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统一是历史大势,是正道;“台独”是历史逆流,是绝路。“台独”势力和外部反华势力沆瀣一气,企图阻碍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绝不可能得逞。广大台湾同胞要擦亮眼睛,坚定站在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一边,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坚决反对“台独”,坚定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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