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企业特殊工种有哪些
企业特殊工种有哪些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特殊工种是什么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工资待遇法律主观: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客观: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特殊工种包括哪些法律主观:
特殊工种工作范围: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等。
含义为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健康或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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