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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资质在哪个部门办理

质证书办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

(二)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 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 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力、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虎门实施;

(一) 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

下属一层级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 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 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工程备案去哪个部门办理

一、办理地点: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维修经营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找不到办理地点的可以进当地人民政府官网“办事服务”栏目中点击交通局对应许可事项可查阅到窗口办理地点和咨询电话。

二、受理依据: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道路运输条例》;

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

4、《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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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条件:

(一)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7、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5、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的租赁合同,厂区平面图,厂区门面、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的;

6、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7、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纸质档和电子档),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允许外协设备的外协协议书原件和复印;

8、 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10、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生产承诺书;

11、机动车维修经营安全事项告知书;

12、维修工时定额及价格备案表;

13、 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14、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15、 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承诺书(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16、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程备案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分包合同备案流程:

1、首先由总承包方向市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再由总承包方递交已备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全部分包合同文本、分包交易登记表等资料;

3、工作人员根据资料受理并审核总承包方的资质,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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